[問題] 服務說明書

看板Salary作者 (克萊德洞勾夭洞)時間12年前 (2012/04/26 00:3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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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報考一些公家機關 裡面需要檢附工作內容證明 於是向兩家前公司要了服務說明書 一家很阿莎力的給了,並內容直接由我自己寫 另一家則是以【人資不清楚你的工作內容】所以只能給時間,職位等相關資訊 死都不肯替我加註【工作內容】這條 爬文發現, 勞基法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果違反此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但對方其實是算要給我的,但不願加註項目(該公司人資腦袋非常僵化....) 這樣他若執意下去,我有辦法以這條去勞工局告發他嗎? (他還叫我去跟我要報名的機構問問能不能通融,因為他不想加註,腦袋恐股利) 不知道是否有法律先進能幫忙解答這個問題, 實在是快氣炸了,報名又迫在眉睫,萬望協助,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39.30

04/26 10:48, , 1F
服務證明書只是證明有在那間公司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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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工作內容的確不是人資負責的,但是你的工作職稱也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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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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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工作職稱只有業務兩字 實難證明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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