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規定試做一天不支薪 僱主違法
2011年 07月28日
讀者billy問:
最近我去一間工廠應徵時,他們給我一張工作守則,內容除員工服
裝儀容的規定外,還註明「第一天試做期間不支薪水」,隔天我去
試做後發現,這份工作並不符合我理想中的情形,所以我不打算繼
續做下去。我想請問,僱主可片面規定第一天工作不支薪嗎?雖然
該家工廠有在其工作守則內註明,但僱主真的可以這樣做嗎?我能
否依照《勞基法》規定,向他們討回第一天工作的薪水?
律師魏千峯答: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精神,只要勞工有付出勞力替僱主
工作,當然有權利跟僱主要求支領薪水,因此勞工即便只工作一天
,也有權要求僱主給付薪水,換句話說,僱主自行訂立的工作守則
「第一天試做期間不支領薪水」的規定,已明顯違反《勞基法》規
定。
已違反《勞基法》
建議讀者可視當初雙方談妥的每月薪資,要求僱主按比例給付當天
工作的薪資所得,如果雙方面試時尚未談妥每月薪資,讀者也可根
據勞委會公布的勞工每月最低薪資,當作計算基礎,按比例要求僱
主給付一天的薪資。
若僱主拒絕給付薪資,建議讀者可到該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屆時勞工局會派員到該公司做勞工檢查,由於該公司工作守則片
面箝制勞工支領薪水的權益,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立法精神,勞
工局將視狀況對公司開罰一定金額的罰鍰。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58840/IssueID/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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