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司] 工作陰霾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我不太懂 你被辭職了 為什麼還要交接
: 我被資遣那天我第一件事情 就是把電腦東西砍光
老兄 您的回應可能造成版友觸法
特別發文提醒各位
刑法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則不知是否適用
除非是電腦高手
否則一般WINDOWS的刪除功能在硬碟上還是有記錄的
不是所有老闆都不懂電腦或不願計較
更別提還有民事的求償
: 應該是公司要找人來銜接 你的職務
: 如果事你要離職 留著交接還有點道理
: 哪這麼好告人啊 一一
: 官司弄下來沒個幾萬是跑不掉的
: 告贏了是能拿你什麼錢 重點是要告什麼法條??
民事損害求償啊
商周的事是很鳥
老闆也許只是嚇唬人
但若把該職務該有的資料弄丟 帳冊或客戶名單
你覺得真的會沒事嗎?
這可無關是否自願離職呢
告人還不簡單? 自行蒐證後到地檢署服務台講一聲 就有法警代做筆錄
隨後和值班的書記官陳述訴訟內容即可 連狀紙都不必寫!!!
如果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幾百萬
當然是告到員工脫褲
即使損失不大 也是殺雞儆猴
當老闆的會缺那一點官司錢喔????
更何況勝訴方可要求敗訴方要負擔訴訟費用
別為一時的爽快付出代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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