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看板Salary作者 (crustlover)時間19年前 (2005/02/15 09:14),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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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版上不少人提到 提供我自己的看法給大家參考 因為我自己也有碰過類似問題 所以曾花一些時間查過 在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裡都沒有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因此大概要從解釋函令找 請大家先看下面的解釋函令 -------------------------------------------------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 台勞資二 字第 006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9年1月版) 第 19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53、252 條 ( 85.09.25 版 ) 勞動基準法 第 27 條 ( 85.12.27 版 ) 要  旨: 與事業單位簽訂五年合約,提前離職,是否應依約賠償等疑義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11~212 頁 全文內容:一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 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 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 至於所服務之事業單位,未依約給付年終獎金及工資,若有勞動基準 法第二十七條情事者,請檢具事實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解 決。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53、252 條 (89.04.26) 勞動基準法 第 27 條 (85.12.27) ----------------------------------------------- 也就是說,如果違約金的約定是訂在當初任職時的聘僱合約中 且金額沒有不合理 則應該是有效的 (但是公司不可以自動扣發你的薪水來抵) 我也常聽說很多人不賠 好一點的只是拿不到離職證明,糟一點的會收到存證信函 但好像都不會怎樣 不過,其實資方應該才是有法律上有理的一方 但或許公司方面也不想鬧大吧 但也還是有小家子氣,爭到底的公司 總之,大家求職時遇到這類規定還是小心為上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92.115 ※ 編輯: crustlover 來自: 218.184.92.115 (02/15 09:26)

203.67.41.254 02/15, , 1F
有違約金的話因該要有對價 也就是要有給簽約金
203.67.41.254 02/15, 1F

203.67.41.254 02/15, , 2F
要不然打官司 公司勝訴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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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5.101.41 02/15, , 3F
如果簽約金1000違約金10000呢?
211.75.101.41 02/15, 3F

140.119.45.40 02/15, , 4F
解釋令沒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勞委會的"看法"
140.119.45.40 02/15, 4F

218.184.92.115 02/16, , 5F
唔,解釋令沒有法律效力嗎?這我不知道耶
218.184.92.115 02/16, 5F

218.184.92.115 02/16, , 6F
不好意思啊@@
218.184.92.115 02/16, 6F

218.184.92.115 02/16, , 7F
但是應該不需要簽約金喔
218.184.92.115 02/16, 7F

218.184.92.115 02/16, , 8F
只有公司有提供教育訓練等,就算合理了
218.184.92.115 02/16, 8F

03/26 21:10, , 9F
文章代碼(AID): #124Kpk9U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