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網友需為言論負責,切莫誤觸法網
※ 引述《 sakuya312108 (由美) 》之銘言:
: 若該ID群仍執意發表污衊本人與BL板板友的發言或行為,
: 本人不排除提出毀謗告訴的考慮,請該ID群自重。
loveylife,iishiyo,maylimei,anuamuanua體現凜然正氣的義舉也喚起了我的共鳴
,我體內正義的熱血洶湧地沸騰著。我也來對這件申訴案提供一些參考。
sakuya312108若是向檢警單位提告他們4人誹謗,當檢舉單位到BB-Love或BL板蒐證時
,sakuya312108與板上大批敗德份子可能先遭檢警單位提起公訴,並被判處拘役10天
-30天,或併科罰金一萬到三萬元。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順便參考一下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sakuya312108可能用以控告loverlife,iishiyo,maylimei,anuamuanua的法條如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然PTT除非是站方向第三者出示使用者ID註冊資料,或使用者自己向他人公佈自己真
實身分,一般使用者是以匿名方式在PTT站上活動,他人無從得知個別ID知真實使用
者身份。於此條件下,究竟誹謗使用者ID實際上誹謗了誰,檢警單位還得先向PTT站
方調閱相關遭誹謗ID個人資訊或使用者自行向檢警報清才能認定。甚至可能不成立誹
謗行為。不然,PTT各版面人身攻擊行為如此之多,估計每天至少有1000人要被起訴。
反觀,散佈猥褻文字,只要可供不特定人士閱覽,特別是未滿十八歲之不特定人士閱
覽,即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
成立,BB-Love和BL板直到發表這篇文章前,都並未設置未滿十八歲禁止閱覽的功能
,並未隔絕或防範。看板狀態螢幕畫面已經截圖存證,anuse和sakuya312108看到這
篇文章後才匆匆設定此功能也已經來不及了。而且看板設定變動系統作業方面也會留
下紀錄,需要時檢警單位還可以向PTT站方調閱看板設定變動歷程。
BL 看板設定
中文敘述: 綜合 ◎No.1,。**星史郎x昴流**。,No.1
板主名單: sakuya312108
h - 公開狀態(是否隱形): 公開 發文限制
g - 隱板時 不可 進入十大排行榜 上站次數 0 次以上
r - 可以 推薦文章 文章篇數 0 篇以上
b - 可以 噓文 註冊時間 0 個月以上
f - 限制 快速連推文章, 最低間隔時間: 5 秒 劣文篇數 255 篇以下
i - 推文時 不用 記錄來源 IP
x - 轉錄文章 不會 自動記錄,且 不需 發文權限 名單編輯與其它: (需板主權限)
L - 若有轉信則發文時預設 站際存檔(轉出) v)可見名單 w)水桶名單
8 - 未滿十八歲 可以 進入 m)舉辦投票 o)投票名單
y - 可以 回文 (群組長以上才可設定此項) c)文章類別 n)發文注意事項
e - 發文權限: 無特別設定 (站長才可設定此項)
BB-Love 看板設定
中文敘述: 沙灘 ◎絕愛境界
板主名單: anuse/evearashi
h - 公開狀態(是否隱形): 公開 發文限制
g - 隱板時 不可 進入十大排行榜 上站次數 0 次以上
r - 可以 推薦文章 文章篇數 0 篇以上
b - 可以 噓文 註冊時間 0 個月以上
f - 限制 快速連推文章, 最低間隔時間: 5 秒 劣文篇數 255 篇以下
i - 推文時 不用 記錄來源 IP
x - 轉錄文章 會 自動記錄,且 需要 發文權限 名單編輯與其它: (需板主權限)
L - 若有轉信則發文時預設 站際存檔(轉出) v)可見名單 w)水桶名單
8 - 未滿十八歲 可以 進入 m)舉辦投票 o)投票名單
y - 可以 回文 (群組長以上才可設定此項) c)文章類別 n)發文注意事項
e - 發文權限: 無特別設定 (站長才可設定此項)
加上板上無所不在的男男猥褻文章言論,就算沒有這兩份證據,檢警單位隨便從板上
眾多ID抽幾個調查,就可能發現好幾個未滿十八歲的使用者ID在板上發文,推文,足
以證明anuse和sakuya312108並未隔離或防範其板上猥褻文字為18歲以下人士閱覽。
我看sakuya312108如果向檢警提告loverlife,iishiyo,maylimei,anuamuanua誹謗
,檢警單位到BB-Love和BL板上蒐證,自己將先和BL與BB-Love板半數以上ID使用者面
臨散佈猥褻文字遭起訴的狀態。誹謗是告訴乃論,散佈猥褻文字乃是公訴。因此就算
不用提告,檢警單位也會主動偵辦。先估計sakuya312108與其整板散佈猥褻文字的人
士全部一起拘役10天至30天以上。或併科罰金一萬至三完元台幣以上。
若是嚴重可能全部一起服2年徒刑。這可謂sakuya312108作賊的喊捉賊,卻作繭自縛
,作法自斃。可能整板的人一起在監獄度過2年時光。
以下提供二判決案例供參考。
yulichu.wordpress.com/2007/05/14/網路散布猥褻文字一樣觸法-地院判罰一萬元-20070514/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四日電)很多網友以為在網路上只有散布色情圖片才觸法,其實包括猥褻的文字在內,一樣觸犯妨害風化罪。一名楊姓男子在色情網站上的情色文學區中,敘述男女交往猥褻文字遭警方查獲,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三十三歲)去年九月三日晚間在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家中上網,並以「只愛色文」的暱稱登入色情網站,透過故事方式敘述男女性交、性虐待情形等猥褻文字,供不特定人點選觀覽。全案遭台南縣警局第二分局查獲。
法官判決認為楊姓男子已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的「散布猥褻文字罪」。但考量楊某沒有前科,也沒有圖利行為,加以犯後坦承犯行,因此處以罰金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17/today-so9.htm
國外網站貼文舔鮑 拘役30日
侯姓男子在雅虎香港網站的「台灣極歡同樂會」留言貼文「舔鮑」,被台北地院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判拘役30日。
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侯姓男子自稱「科技新貴」,他在香港雅虎網站貼文「如果妳想試我的舔鮑功夫,就留言給我」,雖沒有提到金錢,未涉及性交易,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舔鮑」屬猥褻文字,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判他拘役30天,可以罰金3萬元易科所有刑期。
侯某表示,香港的雅虎會提醒上網者進入的是成人網站,提醒上網者注意,他並不是找援交,也不是做傷害人的事,警方卻大費周章辦這個案子,他覺得很離譜,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尚未決定。
判決書指出,35歲的侯某,96年在台北市住處上網,並連上「雅虎香港聯盟」,在「台灣極歡同樂會」留言,他除了提到「舔鮑」外,並表示,絕對會讓你們滿意喔!且留下電話。
當時台南市警方「網路巡邏」發現有人在網路上徵性伴侶,且文字露骨,雖然是貼在外國網站,但留的卻是台灣的電話,警方遂循侯某留下的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帳號查到侯某身分,並查扣侯某的留言資料,再將他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侯某張貼的文字,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相關內容屬於猥褻文字,遂依散布猥褻文字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侯某則坦承犯行。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侯某所張貼的文字的確是猥褻文字,他的行為已涉及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依法最重可判2年,法官考量被告坦承不諱,僅判他拘役30日,可以罰金1000元易科一日,被告張貼的文字檔則沒收;侯姓男子仍可上訴。
sakuya312108,妳準備和妳的姊妹們手牽手入監服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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