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心得] 站方對於群組長、小組長與板主的差異化 …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作者: laechan (眼鏡男) 看板: SYSOP
標題: [心得] 站方對於群組長、小組長與板主的差異化對待
時間: Wed Aug 2 07:28:53 2006
Junchoon 在 sysop 487 篇提到...
作者 Junchoon (有裘必應) 看板 SYSOP
標題 Re: [問題]小組長 權力轉移至分身ID 之行為是否正當?
時間 Wed Feb 22 12:12:4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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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方的立場我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站方不干涉群組長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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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組務工作的重點在於『人』而不是『帳號』
執行站務工作的重點亦在於人。
okcool 在 sysop 328 篇提到...
作者 okcool (五百瓦陽光男孩)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時間 Sat Aug 27 23:34: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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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2005年08月27日制定
一、責任:
1. 群組長負責協調帶領該群組之發展,作為站長與組長、使用者之溝通橋樑,並協
助該組組長處理組務。
2. 群組長若有無法處理之事務,可以報請站長解決。
三、義務:
(1)協調組內爭議:
群組長有協調群組內爭議之義務。
(2)協助站務處理之義務:
群組長有協助站務政策與活動之義務。
(3)帶領群組發展:
群組長有帶領群組發展之義務。
(4)不得拒絕群組事務:
群組長不得拒絕一切正當群組事務處理之義務。
(5)觀看站務相關看板:
群組長有觀看SYSOP板、公告板、群組長板、組長板、板主板、及所屬組務看板之
義務,以服務群組為目的。
規範了責任與義務。
今天很清楚的一件事就是,站務人員的立場就是「不干涉群組長的職權」,而群組
長 claus 則明顯「不把群組下 hate 與 hatepolitics 所發生的爭議當成是"群組
內爭議"」。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在權利中有提到...
(2)群組申訴審查判決權:
群組長擁有審查該群組不服小組長判決或迴避之組長案之審查判決權,惟該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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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群組長本身或相同看板板主者,需迴避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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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的所謂「需迴避受理此案件」的說明並不充足,因為 okcool 您並沒有交待
「上述那些人迴避之後,該由誰受理此案」。
回到正題,既然 claus 認為 hate 與 hatepolitics 的問題「只是單一個板的板務
爭議,而他有絕對的決定權」,而站方又同意不干涉群組長的職權,那今天問題就
很簡單了,要解決 hate 與 hatepolitics 的爭議...
只需要把 hate 與 hatepolitics 兩個板挪出生活娛樂館即可
站方不能對 sysop 板四千多篇文章「視而不見」,或只挑您想回的去回。
最後是對站方的質疑。當小組長身兼板主,而發生罷免板主的連署情況發生時,站
方的立場是「讓群組長決定最後的結果」?我敢說一句,若今天真是如此,則該罷
免案將永遠難以通過,請問站方當初規範群組長與小組長權力義務時可曾考慮到這
一點呢?
claus 當初跳過「小組長」與「板主」,直接在 hate 板貼公告說他將於7/29當天
禁止 hate 板回文與推文,請問這與站方試圖建立的「民主」機制是否完全大相庭
逕?
okcool 在您對群組長的規範中,規範了責任、權利與義務,那請問「濫用權力以及
違反義務」事項發生時的「罰則」呢?okcool 您可是在 sysop 330 篇提到..
作者 okcool (五百瓦陽光男孩)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時間 Sat Aug 27 23:40:1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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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五、板主的罰責: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2) 若期限內未自動修正者,得以廢板主,看板由小組長或站長接管。
(3)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違者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半年
內不得申請擔任任何看板板主。
(4) 使用者若對該板板主管理方式有異議,可至該板所屬組務申訴處理。
可見您知道在規範權利義務的同時也應制定相關違反情況的罰則,但是您卻沒有
對「小組長」及「群組長」如此規範喔。
真難以想像這是台灣學術最高殿堂台大底下的BBS所制定的規範,被民主的外表所
包裝的集權專制。
而且上述提到「若期限內未自動修正者,得以廢板主,看板由小組長或站長接管
」,但是卻沒提到「若該板主=小組長」時的處置,這部份難道又是交給群組長
「自行決定」?有如此漏洞的站規竟行之有年,難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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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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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seela0301:轉錄至看板 Test 04/1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