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社工人員需要知道的服貿真相?

看板SW_Job作者 ()()時間12年前 (2014/03/24 20:42), 編輯推噓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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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lnIl 提供社工人員需要知道的服貿真相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近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起各界關注,該協議內容中,我方對陸方共做出64項開放承諾, 陸方對我方則有80項開放承諾。在社會服務業中有關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部分,屬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我方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陸方開放內容則 為: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福建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及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 對於以上協議內容,日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林萬億教授「社會工作者應知兩岸服 務貿易協議」乙文所提疑慮,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加速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走向營利化之疑慮: 按我國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 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服貿協議中,我方開放之小型 (非財團法人)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皆屬現在既有之機構型態,須接受政府高度監 督管理,比如機構收費規定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能由業者隨意變動;另開放後仍然會 受到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的強力監督,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相關法令規範下,不可能特 別針對大陸地區來臺合夥者開放設立營利機構,更不會加速機構走向營利化,導致貪汙、 剝削、篩案、違反倫理、就業排擠、市場壟斷等負面效果,反而可能會帶動良性競爭,導 引服務品質提升。 二、有關造成社會滲透及犧牲弱勢之疑慮: 服貿協議開放僅限陸資,並未開放陸方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且機構 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且須依我國相關法規辦理,並接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檢查及評 鑑,機構聘用之服務人員,除外籍看護工外,皆為我國國民且須符合專業資格,因此機構 被照顧者仍由國人自行照顧,並不影響機構內被照顧者的權益,也不致有社會滲透及犧牲 弱勢之情事。 三、有關開放內容不對等之疑慮: 選定福建及廣東兩省,係考量其民情與臺灣較接近,較符合我方需求,作為第一階段試辦 ;廣東及福建省開放給我方進入的服務業市場,規模遠大於我方。又服貿協議原即訂有漸 進自由化規定,如試辦成功,未來政府亦可繼續協商開放的深度與廣度,亦可依規定於6 個月後終止。 社會及家庭署擔負照顧國內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重責大任,讓國人 有安定生活及安全就養環境是施政目標,面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貫秉持審慎嚴謹態度 以為因應,請國人放心。 -- 各位社工伙伴們怎麼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1.226.130

03/24 20:46, , 1F
哦!
03/24 20:46, 1F

03/24 21:35, , 2F
中央控管監督?中央能先下個定義嗎?
03/24 21:35, 2F

03/24 21:59, , 3F
出錢的最大 開放陸資 你能抵抗胖虎?
03/24 21:59, 3F

03/24 23:23, , 4F
社會福利市場化,大陸資金帶來削價競爭!
03/24 23:23, 4F

03/24 23:26, , 5F
社區照顧成本價格大於機構養護費時,當民眾選擇機構照顧時
03/24 23:26, 5F

03/24 23:29, , 6F
3社區照顧及在地老化政策被低價養護中心給打趴,機構化照顧
03/24 23:29, 6F

03/24 23:35, , 7F
機構化對老人照顧真的好嗎?更別說是價格決定服務內容品質
03/24 23:35, 7F

03/24 23:41, , 8F
他懂投資人的頭腦在想什麼嗎?
03/24 23:41, 8F

03/24 23:50, , 9F
出資比例低於50%?? 說得自己對於人頭戶很有辦法一樣
03/24 23:50, 9F

03/25 00:06, , 10F
我擔心十年長照的努力,會被市場化給付之一炬!
03/25 00:06, 10F

03/29 09:28, , 11F
我真的放心不來 只有口頭的跳針要人民放心 一直都是政府
03/29 09:28, 11F

03/29 09:28, , 12F
高層慣用的把戲
03/29 09:28, 12F
文章代碼(AID): #1JC2XEnu (SW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