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立委促 未婚未同居者 受家暴法規範

看板SW_Job作者 (居隱)時間12年前 (2013/06/24 20:58),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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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o4A2eH ] 作者: f14mp5 (居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立委促 未婚未同居者 受家暴法規範 時間: Mon Jun 24 20:58:38 2013 http://news.msn.com.tw/news3209152.aspx <立委促 未婚未同居者 受家暴法規範> 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3/6/23 15:20 (蕭照平報導) 「家庭暴力防治法」上路超過15年,由於法令侷限在「家庭或是同居關係」的限制,但因 為情侶分手後的傷害、恐嚇更時有所聞,因此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提案修法,打算要把「未 婚且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納進規範。 如果情侶不能好聚好散,可能就需要法律進一步保護弱勢。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家 庭暴力防治法」只限於「家庭」或「同居關係」,所以如果是未婚而且也沒有同居的情侶 ,對於暴力行為往往在受到重傷害或恐嚇時,才能提出刑事告訴。 因此,吳宜臻與婦女團體共同主張修法,認為應該把「未婚且未同居」關係的暴力行為納 進家暴防治範圍。 『可是事實上有很多分手的男女朋友,事實上生活作息都被對方掌握,防不勝防,這關係 其實交往的親密關係應該等同家暴法中,所謂具有或曾有或現有同居或婚姻的親密程度, 我們認為在法律適用上沒有疑問』 同時,吳宜臻也說,如果沒有對受暴家庭子女進行後續輔導,可能促使他們成為再度施暴 的高危險群。因此,她建議要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列為輔導保護對象。 『未成年人在家裡如果有看到或目睹到家庭暴力的發生,他也應該被視為被害人,而不是 限於家裡未成年兒童一定要被打、被精神虐待才是被害人』 婦女團體則希望透過修法,可以讓社會重視在「非家庭形式」之外的暴力問題。 ----------我是分隔線---------- 個人心得: 難怪剛才有人打上「危險情人由來」關鍵字, 到小弟我的部落格希望了解「危險情人」新成語意思: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09/02/07/%e6%96%b0%e6%88%90%e8%aa%9e205/ 對此想說的都在<當「書櫃不是書,都是保險套……」>: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12/06/18/0523/ 及<期待學校教的兩堂課>: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12/12/18/0524/ 希望教育體系做好感情教育,預防「危險情人」出現, 不然不用「進擊的居隱」努力宣傳社福服務訊息,讓更多人了解有那些社福服務可用, 自動就會出現更多案件,造成更多社工為處理這些案件更嚴重過勞... 話雖這樣說,但如發現或遇到家暴、性侵害案件, 除隨時可打提供華語、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不用付錢的113專線, 還可上「關懷e起來」網站通報: http://ecare.moi.gov.tw 好嚕,等下就邊想像聽蔡阿嘎社工師改編的這首歌,邊出去運動嚕: http://www.wretch.cc/blog/yga0721/10696762 ---------------------------- http://f14mp5.wordpress.com 居隱的文藝創作總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14.10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14mp5 (114.24.114.102), 時間: 06/24/2013 20: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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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包海越包越多,先定合理的人力比吧!不然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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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不足是在包括個什麼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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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的範圍太廣,非為或曾為"家庭"或"同居"狀態,只因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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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關係就適用家暴法保護是太過頭了,應該適用其他被害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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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家暴的保護也是因為有家暴的事實行為才啟動啊,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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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7:30, , 6F
與隔壁鄰居的糾紛要不也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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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1:12, , 7F
家暴社工們建議在不幸修法成功後換領域或轉行
06/25 21:12, 7F

06/25 21:32, , 8F
同意非婚姻親暴需要服務 但是否直接適用家暴法可能有疑慮
06/25 21:32, 8F
推ying前輩說法~~小弟我是注重加強預防,根本減少案量, 或許下次教育體系討論規劃性別教育課程時,可主動參與討論~~ ※ 編輯: f14mp5 來自: 114.24.118.108 (06/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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