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501"美國聯邦證據法則適用"社工師"

看板SW_Job作者 (落葉紛飛的秋天,好美...)時間15年前 (2010/10/20 13:1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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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一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裡面提及"社工是否可以拒絕在法院作證"的問題 雖然判例的結果是支持"社工師可以在法院上拒絕作證有關案主之會談內容" 不過判決意見也反映美國對於社工專業有不同的立場與看法 謹與大家分享 希望有朝一日台灣社工師也能受到同等的保護! 這個判例是 Jaffee v. Redmond 案情摘要: 一位女警(Mary Lu Remond)接到電話去民宅處理一個打架事件,目睹原告Jaffee 持刀欲要砍殺友人,女警多次要Jaffee把刀子放下,原告Jaffee不理,女警當下槍擊Jaffee. 本案審理過程,Jaffee的律師意外得知該女警曾經接受社工師治療會談50次,要求該社工師 公布與這位女警的會談內容.... **判例的結果: 根據美國聯邦證據法則 "501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心理治療師可以拒絕在法庭上作證有關案主在會談診斷與治療中所揭露的信息" 有證照之社工師亦在此"治療專業"(psychotherapist)之範圍 可以主張由於與案主之治療關係,拒絕在法庭上接露其與案主的會談內容 **判例的理由之一: 社工師近年來亦提供許多心理健康等治療處遇,特別是針對經濟上無法負擔 心理師或是精神科醫師費用之案主. 這個判例的反對意見有兩位法官,其中一位直接指出:"社工哪是甚麼專業啊?!" (白話翻譯) 幸好沒有被採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採多數決~~) 有興趣的人 可以自己再去看判例內容 讀了這個判例 看到治療專業中的案主是如此受到保護,很受感動~~ 而惟有助人專業也被賦予如此特權(priviledge),案主才能寬心地自我敞開,不是嗎? -- ※ 編輯: regent2 來自: 70.225.179.178 (10/20 13:27)

10/20 14:14, , 1F
多謝分享推~~看來社工在司法判決越來越常參一腳←給意見
10/20 14:14, 1F

10/20 18:59, , 2F
反對意見的法官真的該抓去好好的再教育...
10/20 18:59, 2F

10/20 23:17, , 3F
國內目前尚未立法
10/20 23:17, 3F

10/21 03:31, , 4F
想太多了吧 台灣是大陸法 美國是海洋法,不可能的
10/21 03:3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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