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有意見的趕快提 (社工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141/ch02/type3/gov10/num2/Eg.htm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內授中社字第0990700527號
主 旨:預告修正「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48條及規費法第10條。
三、 修正「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為「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申請繼續
教育案件審查費證照費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並修正全文。「社會工作師
證書執照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中部辦公室)。
(二) 地址: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三) 電話:(049)2391163。
(四) 傳真:(049)2391181。
(五) 電子信箱:w78@mail.jung.nat.gov.tw。
部 長 江宜樺
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依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
訂定「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並廢止八十七年一月七日頒布之「社會工作師證
書執照收費要點」。為落實「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專科社
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等子法相關收費規定,爰配合檢討修正本標準,
共計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落實「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
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等子法相關收費規定,爰修正名稱為「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
工作師申請繼續教育案件審查費證照費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修正名
稱)
二、 本標準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 訂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申請繼續教育案件審查費、證照費及專科社會工
作師申請甄審等各項收費費額。(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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