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姊妹送國外 寄養父"不能沒有你"

看板SW_Job作者 (kekekoi)時間14年前 (2010/03/19 23:29),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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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不能沒有你真實版上演,台北市一對徐姓夫妻五年來,好心透過社會局領養一對 五歲和兩歲多的姊妹,只因為不懂法令,以寄養方式向社會局登記,這五年來徐姓夫妻把 領養來的姊妹當成自己子女在照顧,沒想到,最近有一個美國家庭,卻以領養方式,向社 會局表達願意照顧這對姊妹,社會局竟然沒有事先告知徐姓夫妻,等到美國家庭完成領養 手續,徐姓夫妻得知姊妹要被拆散趕快補辦領養手續,但為時已晚,因為台灣法院已經判 決美國家庭勝訴,社會局昨天強制將姊妹帶走,讓徐姓夫妻幾乎崩潰,先生今天痛哭失聲 ,要求法律能網開一面,讓姊妹能留在自己的身邊。   徐先生好後悔,因為本來寄養在他家的一對小姊妹,突然被接到育幼院去住,他怪罪 問題出在自己身上,忍不住留下男兒淚,時間回到前一天,這對四、五歲的小姊妹,還陪 著徐先生夫妻向議員陳情,看看他們的互動,小姊妹偶爾玩玩徐太太的頭髮,看上去一點 都不陌生,畢竟五歲的姐姐在他們家住了四年多,妹妹也待了一年多,而且儘管小姊妹有 發展遲緩的症狀,他們還是視如己出,就像一家人,而小姊妹寄養在徐家的這段時間,社 會局也一直尋找收養家庭,由於徐先生不懂也沒去登記,所以小姊妹要被送給美國家庭收 養,儘管小姊妹都搖頭,不想去美國,可是法院裁定已經下來,由於這件事情後來在媒體 曝光,社會局照規定,把小姊妹送到育幼院,讓徐先生現在只能透過這些衣服,來回想過 去。徐先生眼框泛紅,而讓他最不滿的就是,難道政府不能網開一面,讓他收養這對小姊 妹,因為他的愛,絕對不會比親生父母還要少。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003/201003190432514.html ------------------------------------------------------------------------------ 小法典 民法第1072條規定,子女如非親生,透過收養程序,亦可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收 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寄養是指「寄放在別的家庭或兒童之家」。 收養者需有一定條件,包括已婚,夫妻雙方同意收養, 具經濟能力,有正當職業, 有愛心、耐心,能配合收養程序,無任何前科紀錄,不孕且無子女之夫妻。 原則上收養人不能挑小孩,且一般需透過社會福利機構進行,最終需經法院裁定同意 ,方能成為收養人。 寄養服務是為有需要兒童提供另一個家庭照顧,讓他們過健康家庭和群體生活,直到 他們與家人重聚、獲得領養或年屆18歲開始過獨立生活,兒童居住在寄養家庭時間平均幾 個月至2年不等(記者黃忠榮)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19/today-taipei5-2.htm ------------------------------------------------------------------------------ 看樣子是寄養家庭沒有提領養申請,社會局依程序讓美國家庭領養走,或許以小孩最佳利 益考量是留在台灣 (吧?!) 但公部門必須依法行政,這整起事件可能問題出在太晚提醒家 長提出領養申請吧。 有沒有達人有內幕要爆,因為李組長感覺內情不單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3.250

03/20 00:03, , 1F
我只能說這件新聞是媒體跟議員刻意操弄 事實早已被扭曲
03/20 00:03, 1F

03/20 00:04, , 2F
機購完全按照正常程序走 現在卻被扭曲 真是非常令人心痛
03/20 00:04, 2F

03/20 00:36, , 3F
只能說,媒體報導的可性度低~不聳動的新聞就沒人要看了
03/20 00:36, 3F

03/20 10:14, , 4F
媒體案十件中至少會有五件是凹來的 , 而且凹象難看...
03/20 10:14, 4F

03/22 00:36, , 5F
之前也有遇過類似的案子~感覺這種情形還滿常見的...
03/22 00:36, 5F

03/23 16:25, , 6F
這件事件媒體與民代的操弄很清楚><社工可憐ㄚ
03/23 16:2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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