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96年初考社政法規大意疑問

看板SW_Job作者 (國考加油>"<)時間14年前 (2009/09/03 18:3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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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 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幾擬訂? (A)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 (B)百分之五點五至百分之十 (C)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十 (D)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二 想法:考選部的答案為(A) 我查了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 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 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 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 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我的疑問是看到題目我以為答案是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 有人知道為什麼答案是(A)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4.240

09/03 18:48, , 1F
是勞保條例有修改過吧...依法行事...XD
09/03 18:48, 1F

09/03 19:10, , 2F
我查了勞保的修法沿革~~勞保第13條在民國97年有修正過
09/03 19:10, 2F

09/03 19:10, , 3F
謝謝1樓的回答呀:)
09/03 19:1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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