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96年初考社政法規大意疑問
第40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
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幾擬訂?
(A)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 (B)百分之五點五至百分之十
(C)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十 (D)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二
想法:考選部的答案為(A)
我查了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
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
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
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
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我的疑問是看到題目我以為答案是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
有人知道為什麼答案是(A)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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