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惡鄰居..疑似精神病患..怎麼辦???

看板SW_Job作者 (空空萬歲~~!!!)時間15年前 (2009/05/29 15:22), 編輯推噓7(7022)
留言2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的鄰居是一對中年夫妻育有1女 但夫妻倆疑似精神障礙 該行為已經有數年 近年來又不定時挑釁與我父親上過法院、派出所 其最近又請警察來狀況如下 1.當天老公到我媽上班的地方(便當店),跟我媽的同事說我媽正在家裡敲打牆壁,影響他 們的作息,但當時我媽已經在外面外送便當了。 2.去完便當後回家,在我家門口張貼不雅字言,謾罵,於是乎我爸一氣之下將車停在他店門口 ,當下對方的老婆就拿出菜刀,老公也跑出來毆打我爸,(兩人打一人),雖然經由鄰居制止 未造成嚴重傷害,但對方老婆在毆打過程中,不時拿著菜刀揮舞口中大喊阿彌佗佛。 3.事後警察前來制止報案,但這不是頭一糟了。 4.以上為大概狀況,不知道在這裡PO是不適合,但如有違反版規,請刪文。 因為我的阿公已經被搞到精神耗弱,所以我已經想不出辦法來,所以請大家幫幫忙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60.74

05/29 16:33, , 1F
叫119強制就醫 但是前提要有傷人行為
05/29 16:33, 1F

05/29 16:45, , 2F
警察制止報案?
05/29 16:45, 2F

05/29 19:12, , 3F
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又有傷人之虞,應該可以強制送醫吧!
05/29 19:12, 3F

05/30 23:56, , 4F
可以通報你們該縣市的衛生局內的心理衛生中心
05/30 23:56, 4F

05/31 13:00, , 5F
AWE大說的是錯的...強制就醫是指患者有傷人或自傷之虞
05/31 13:00, 5F

05/31 13:02, , 6F
不需要有切確傷人行為 如已有重傷害行為發生,是走刑法
05/31 13:02, 6F

05/31 13:03, , 7F
途徑去處理...而且建議先通報110前來處理 以防意外
05/31 13:03, 7F

05/31 18:21, , 8F
之虞是說的很理想,如果沒有任何前案記錄的話,就是要事實
05/31 18:21, 8F

05/31 18:22, , 9F
發生才會用到強制,至少在我的縣市這樣處理的
05/31 18:22, 9F

05/31 18:23, , 10F
你要用「之虞」的話,對方是要有列冊的精神病患或是才能
05/31 18:23, 10F

05/31 18:24, , 11F
之前有相關的就醫紀錄,如果你只是用法條上面的字面來說
05/31 18:24, 11F

05/31 18:24, , 12F
我是錯的,我只能跟你說現實的狀況是這樣
05/31 18:24, 12F

05/31 18:27, , 13F
還有,重傷害和傷害的構成要件不一樣,而且差很多
05/31 18:27, 13F

05/31 18:35, , 14F
可以看一下刑法10、278、287的說明
05/31 18:35, 14F

05/31 18:36, , 15F
另外,原PO說那對夫婦是「疑似」,所以也不知道是不是病人
05/31 18:36, 15F

05/31 18:37, , 16F
怎麼能用「之虞」去處理.......囧
05/31 18:37, 16F

05/31 21:27, , 17F
所以說是先通報在去看承辦人的認知問題...
05/31 21:27, 17F

05/31 21:29, , 18F
此外通常就算沒有"事實" 在現場個案狀況很差時
05/31 21:29, 18F

05/31 21:30, , 19F
通常還是會送 但有時候是119比較有認知 110就....
05/31 21:30, 19F

05/31 21:31, , 20F
精神衛生法中在強制就醫部分也是說是"疑似"病人
05/31 21:31, 20F

05/31 21:31, , 21F
並沒要求"切確"
05/31 21:31, 21F

05/31 21:32, , 22F
感謝AW大在重傷害的解釋^^
05/31 21:32, 22F

06/01 02:59, , 23F
喔喔....所以疑似可以稱做「嚴重病人」...
06/01 02:59, 23F

06/02 21:53, , 24F
...??現在是要變成戰文嗎??
06/02 21:53, 24F

06/02 21:54, , 25F
嚴重病人的定義在精神衛生法中有定義
06/02 21:54, 25F

06/02 21:55, , 26F
而無論現實狀況為何
06/02 21:55, 26F

06/02 21:56, , 27F
一切以法律為依歸 如有疑問 請向衛生署提出釋疑
06/02 21:56, 27F

06/02 21:57, , 28F
在現場有很多方式可以去了解個案的狀況是否符合疑似
06/02 21:57, 28F

06/02 21:58, , 29F
的要件...如果你不知道 又是承辦人員 請自行檢討
06/02 21:58, 29F
文章代碼(AID): #1A7uqYc2 (SW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