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南臺板板規(2014年版)置底

看板STUST作者 (劍魚)時間10年前 (2014/05/13 21:51), 9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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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台板板規 總則 │ │ │ │本板板規制定原則希望南台板成為一個自由、開放及和平理性之公開大專院校板 │ │ │ │基於上述原則,為保障所有板友發文自由,本板規以下任何條文皆不得違反中華 │ │ │ │民國法律,條文牴觸者無效。 │ │ │ │板規制定為保障板友發文、推文、及閱讀文章之準則,除不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外, │ │ │ │制定相關規範讓板主執法有所準則也讓板友發文、推文有所依循故制定此板規。 │ │ │ │板規共分三章十七節,各章節規定由板主群討論定之,板規修改後經公告後,即開 │ │ │ │始執行。 (本板規閱讀請利用PageDown或->鍵閱讀) │ ╰─────────────────────────────────────╯ -- ╭─────────────────────────────────────╮ │ │ │ 南台板板規沿革 │ │ │ │ 2008年 8月 開板 │ │ 2010年 3月17日 第一次板規修訂 │ │ 2010年 4月13日 第二次板規修訂 │ │ 2010年 6月 1日 第三次板規修訂 │ │ 2010年 7月 8日 第四次板規修訂 │ │ 2010年 8月 第五次&第六次板規修訂 │ │ 2010年 9月 第七次板規修訂 │ │ 2010年11月 第八次板規修訂 │ │ 2011年 1月 第九次板規修訂 │ │ 2011年 3月 第十次板規修訂(第1-5條、第2-4條、第2-3條及第3-4條修訂)│ │ 2013年 8月 第十一次板規修訂(第2-5條徵人文規定) │ │ 2014年 5月 第十二次板規修訂(第2-5條徵人文規定 │ │ 第1-2條政治文規定) │ │ │ │ │ │ │ ╰─────────────────────────────────────╯ -- ╭─────────────────────────────────────╮ │ │ │ 南台板板規第一章 文章及推文管理 │ │ │ │◎◎◎◎◎◎◎◎◎◎◎◎◎◎◎◎◎◎◎◎◎◎◎◎◎◎◎◎◎◎◎◎◎◎◎◎◎│ │◎ ◎│ │◎ 第一節 注音文 ◎│ │◎ ◎│ │◎ 文章內文、標題及推噓文一律禁止注音文 ◎│ │◎ ◎│ │◎ 初犯:刪文+警告。累犯:劣文處理並水桶三天。 ◎│ │◎ ◎│ │◎◎◎◎◎◎◎◎◎◎◎◎◎◎◎◎◎◎◎◎◎◎◎◎◎◎◎◎◎◎◎◎◎◎◎◎◎│ │◎ ◎│ │◎ 第二節 政治文 ◎│ │◎ ◎│ │◎ 文章內文、標題及推噓文一律禁止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助選相關的政治文章 ◎│ │◎ ◎│ │◎ 違者水桶7天+劣退 ◎│ │◎◎◎◎◎◎◎◎◎◎◎◎◎◎◎◎◎◎◎◎◎◎◎◎◎◎◎◎◎◎◎◎◎◎◎◎◎│ ╰─────────────────────────────────────╯ -- ╭─────────────────────────────────────╮ │◎◎◎◎◎◎◎◎◎◎◎◎◎◎◎◎◎◎◎◎◎◎◎◎◎◎◎◎◎◎◎◎◎◎◎◎◎│ │◎ ◎│ │◎ 第三節 字數規定 ◎│ │◎ ◎│ │◎ 文章內文需滿40字,英文1個單字視為一個字且文章需兩行以上 ◎│ │◎ ◎│ │◎ 否則視為灌水文,初犯刪文並給予警告累犯刪文+水桶7天 ◎│ │◎ ◎│ │◎◎◎◎◎◎◎◎◎◎◎◎◎◎◎◎◎◎◎◎◎◎◎◎◎◎◎◎◎◎◎◎◎◎◎◎◎│ │◎ ◎│ │◎ 第四節 引戰文規定 ◎│ │◎ ◎│ │◎ 任何宗教 政治 學歷 學校 台灣南部北部 男女 之比較文皆視為引戰文。 ◎│ │◎ ◎│ │◎ 任何鬧板、挑釁文及人身攻擊亦屬引戰文,初犯刪文+水桶7天 ◎│ │◎ ◎│ │◎ 累犯劣文+水桶30天 ◎│ │◎ ◎│ │◎◎◎◎◎◎◎◎◎◎◎◎◎◎◎◎◎◎◎◎◎◎◎◎◎◎◎◎◎◎◎◎◎◎◎◎◎│ ╰─────────────────────────────────────╯ -- ╭─────────────────────────────────────╮ │◎◎◎◎◎◎◎◎◎◎◎◎◎◎◎◎◎◎◎◎◎◎◎◎◎◎◎◎◎◎◎◎◎◎◎◎◎│ │◎ ◎│ │◎ 第五節 推噓文規定 ◎│ │◎ ◎│ │◎ PO文者的文章內容,有違反板上"任何一條"板規、以及引戰文板友推(噓)文 ◎│ │◎ 與本文明顯無關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噓文 ◎│ │◎ 不屬於上述情況噓文者視為不當噓文,不當噓文初犯警告1次,累犯水桶7天。 ◎│ │◎ ◎│ │◎ ◎│ │◎ 推文在同一篇文章推/噓/箭頭兩次與原文主旨明顯無關或推文有謾罵/人身攻 ◎│ │◎ 擊/性相關皆視為不當推文。 ◎│ │◎ ◎│ │◎ 48小時之內任兩篇文章不得出現同一ID或其分身進行與原文主旨明顯無關之推 ◎│ │◎ 文,違者視為不當推文 ◎│ │◎ ◎│ │◎ 不當推文除情節重大明顯與性相關推文板主可不予警告直接水桶30天 ◎│ │◎ 之外,其餘不當推文,初犯警告1次,累犯水桶7天 ◎│ │◎ ◎│ │◎◎◎◎◎◎◎◎◎◎◎◎◎◎◎◎◎◎◎◎◎◎◎◎◎◎◎◎◎◎◎◎◎◎◎◎◎│ ╰─────────────────────────────────────╯ -- ╭─────────────────────────────────────╮ │◎◎◎◎◎◎◎◎◎◎◎◎◎◎◎◎◎◎◎◎◎◎◎◎◎◎◎◎◎◎◎◎◎◎◎◎◎│ │◎ ◎│ │◎ 第六節 刪除推噓文規定 ◎│ │◎ ◎│ │◎ PO文者發現發文底下有不當推/噓文時,若認為足以影響其他板友閱讀上困難 ◎│ │◎ 可經由站內信或水球(需存檔備查)告知任一板主,經板主認定確有不當推/噓 ◎│ │◎ 文,始可刪除他人推/噓文,若未經板主同意即任意刪除板友推/噓文 ◎│ │◎ 水桶7天 ◎│ │◎ ◎│ │◎ 若板友誤推文章時,可利用站內信/水球告知PO文者,請求刪除錯誤推/噓文 ◎│ │◎ 而原PO文者始可刪除其推文,違者水桶7天 ◎│ │◎ ◎│ │◎ 若推文意圖引戰、挑釁或有違反板規之推文,PO文者不得刪除之,違者 ◎│ │◎ 水桶14天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節 推娃規定 ◎│ │◎ ◎│ │◎ 同一篇文一個ID限推一次;重複無意義推文三篇以上,該ID 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標題及分類文章規範 │ │ │ │◎◎◎◎◎◎◎◎◎◎◎◎◎◎◎◎◎◎◎◎◎◎◎◎◎◎◎◎◎◎◎◎◎◎◎◎◎│ │◎ ◎│ │◎ 第一節 標題分類規定 ◎│ │◎ ◎│ │◎ 標題種類請正確選取並依格式輸入;如無適合種類請輸入[XX] 標題 ◎│ │◎ 如未依格式輸入標題,板主會在文章前進行標記s,並在推文及寄站內信通知 ◎│ │◎ 如24小時內未修改正確格式,則板主依此規範進行刪文 ◎│ │◎ ◎│ │◎◎◎◎◎◎◎◎◎◎◎◎◎◎◎◎◎◎◎◎◎◎◎◎◎◎◎◎◎◎◎◎◎◎◎◎◎│ │◎ ◎│ │◎ 第二節 抱怨文規定 ◎│ │◎ 若是想抱怨或是訐譙學校,或是對南台附近的店家有不滿時候。可使用此選項 ◎│ │◎ 但是敏感關鍵字(如被抱怨者個資(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etc)),請用特殊符 ◎│ │◎ 號取代。違反者初犯,刪除文章並警告一次。累犯水桶7天。 ◎│ │◎ ◎│ │◎◎◎◎◎◎◎◎◎◎◎◎◎◎◎◎◎◎◎◎◎◎◎◎◎◎◎◎◎◎◎◎◎◎◎◎◎│ ╰─────────────────────────────────────╯ -- ╭─────────────────────────────────────╮ │◎◎◎◎◎◎◎◎◎◎◎◎◎◎◎◎◎◎◎◎◎◎◎◎◎◎◎◎◎◎◎◎◎◎◎◎◎│ │◎ ◎│ │◎ 第三節 租屋文規定 ◎│ │◎ ◎│ │◎ 如想發表租屋文 請選擇「租屋」類別 ◎│ │◎ 並請將必要資訊都完整附上(包括住址、電話、坪數、房租) ◎│ │◎ ◎│ │◎ 但是同個租屋處兩週內限PO一篇(勿用多ID重覆PO文) ◎│ │◎ 同一ID兩週內亦限PO一篇租屋文 ◎│ │◎ ◎│ │◎ 租屋文的回文請一律回到作者信箱,勿回至板上 ◎│ │◎ ◎│ │◎ 違反以上規定,初犯刪文+警告1次累犯劣文+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買賣文規定 ◎│ │◎ ◎│ │◎ 買賣文僅接受二手物品交易(不得進行營利行為,違者水桶一週&劣文一次) ◎│ │◎ 本板買賣文亦不可買賣盜版物及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不允許之物品(如槍炮彈藥、◎│ │◎ 毒品) ◎│ │◎ ◎│ │◎ *同個ID每週可發一篇買賣文* ◎│ │◎ ◎│ │◎ 買賣文回覆請直接回覆至PO文者信箱,請勿回覆至板上,違者砍文不另外告知 ◎│ │◎ 未依格式發文或販賣非二手物,初犯刪文+警告一次;累犯刪文+水桶7天 ◎│ │◎ ◎│ │◎ 有價票券(如門票、禮券、電影票..etc)買賣原則:賣方出售有價票券需低於 ◎│ │◎ 取得價格,若板主發現未低於取得價格出售,以營利行為處份之。 ◎│ │◎ ◎│ │◎ 買賣文被刪文後PO文者仍需等待7天後才可發新買賣文,另外不論用何種 ◎│ │◎ 標題來進行營利行為,文章一律劣退、PO文者水桶7天 ◎│ │◎◎◎◎◎◎◎◎◎◎◎◎◎◎◎◎◎◎◎◎◎◎◎◎◎◎◎◎◎◎◎◎◎◎◎◎◎│ ╰─────────────────────────────────────╯ -- ╭─────────────────────────────────────╮ │◎◎◎◎◎◎◎◎◎◎◎◎◎◎◎◎◎◎◎◎◎◎◎◎◎◎◎◎◎◎◎◎◎◎◎◎◎│ │◎ ◎│ │◎ 第五節 徵人文規定 ◎│ │◎ ◎│ │◎ 同個工作處,一週內限PO一篇。 ◎│ │◎ ◎│ │◎ 薪資及工作相關規定一切依勞基法規定。 ◎│ │◎ ◎│ │◎ 薪資如未達勞基法規定或是面議,一律直接刪文 ◎│ │◎ ◎│ │◎ 另外徵人業主若為八大行業,徵文帳號永久水桶 ◎│ │◎ ◎│ │◎ 若同一業主利用不同帳號徵人則送帳號部,其原文劣退本尊及分身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節 聯誼文規定 ◎│ │◎ ◎│ │◎ 聯誼文章限定一個月一篇,並請刪除舊文後,再重新po文。 ◎│ │◎ 違規者 劣文+水桶30天 ◎│ │◎ ◎│ │◎ 聯誼內文請務必附上公開的聯絡方式 MSN、Gtalk、Skype、E-mail 等 ◎│ │◎ 團長也請附上自己以及團員們所就讀學校&科系或目前從事之工作, ◎│ │◎ 並簡短的介紹自己以及初步規劃的行程等等。 ◎│ │◎ ◎│ │◎ 南台板僅提供平台讓使用者發表聯誼文,任何私底下所延伸出的事件請勿 ◎│ │◎ 在板上討論 ◎│ │◎ ◎│ │◎ *聯誼文申訴信件一概不予受理*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其他雜項規範 │ │ │ │◎◎◎◎◎◎◎◎◎◎◎◎◎◎◎◎◎◎◎◎◎◎◎◎◎◎◎◎◎◎◎◎◎◎◎◎◎│ │◎ ◎│ │◎ 第一節 著作權規定 ◎│ │◎ ◎│ │◎ 禁止討論非正版物如何取得,或討論如何燒錄/複製正版物品 ◎│ │◎ ◎│ │◎ 罰則:初犯警告1次+文章刪文;累犯水桶7天+文章刪文 ◎│ │◎ ◎│ │◎◎◎◎◎◎◎◎◎◎◎◎◎◎◎◎◎◎◎◎◎◎◎◎◎◎◎◎◎◎◎◎◎◎◎◎◎│ │◎ ◎│ │◎ 第二節 神人規定 ◎│ │◎ 所謂的神人,就是PO文問這是誰、那是誰的這類文章。 ◎│ │◎ 該人失蹤48小時以上方可PO出尋人(神人)文! ◎│ │◎ 本板不接受該類型文章。畢竟這或許會對當事人造成困擾。 ◎│ │◎ 違者刪文處理 ◎│ │◎◎◎◎◎◎◎◎◎◎◎◎◎◎◎◎◎◎◎◎◎◎◎◎◎◎◎◎◎◎◎◎◎◎◎◎◎│ ╰─────────────────────────────────────╯ -- ╭─────────────────────────────────────╮ │◎◎◎◎◎◎◎◎◎◎◎◎◎◎◎◎◎◎◎◎◎◎◎◎◎◎◎◎◎◎◎◎◎◎◎◎◎│ │◎ ◎│ │◎ 第三節 分身規定 ◎│ │◎ 本尊ID若有被水桶情形,若再創分身在板上違反板規遭人檢舉,視為鬧板 ◎│ │◎ 依鬧板相關規定處份之。 ◎│ │◎ ◎│ │◎◎◎◎◎◎◎◎◎◎◎◎◎◎◎◎◎◎◎◎◎◎◎◎◎◎◎◎◎◎◎◎◎◎◎◎◎│ │◎ ◎│ │◎ 第四節 法律、校規及站規特殊規定 ◎│ │◎ ◎│ │◎ 請板友在發文時特別注意在文章中是否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南台科大校規 ◎│ │◎ ◎│ │◎ 及PTT站方規定,一旦板主發現違反站規、法律或校規 ◎│ │◎ ◎│ │◎ 初犯文章刪文、PO文者水桶7天;累犯文章劣退、PO文者水桶30天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71.13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TUST/M.1399989099.A.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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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經版主群表決後修訂板規2-5徵人文及板規1-2政治文
05/13 21:56, 1F

05/13 21:57, , 2F
相關規定,修改後依新板規施行板務。
05/13 21:57, 2F

05/15 07:09, , 3F
第三節租屋文規定 是站內信警告?
05/15 07:09, 3F

05/16 10:41, , 4F
警告會在刪除文章時一併公布
05/16 10:41, 4F
※ 編輯: chienyulin (58.114.90.160), 08/27/2014 11:51:28
文章代碼(AID): #1JSYDhGd (ST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