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打籃球「蓋火鍋」把人撞成失語 判賠

看板STUST作者 (Shevchenko)時間16年前 (2010/01/27 08:52), 編輯推噓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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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邱姓大學生打籃球帶球切入上籃,孫姓大學生中途未蓋到火鍋,反而將邱撞倒在地,造 成邱腦震盪、失語症,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孫應賠償邱看護費、醫藥費以及五萬元的精神 慰撫金共七萬多元。 這是國內罕見的運動比賽受傷判賠案例。法官判決指出,打籃球難免接觸碰撞,如未犯 規,造成的傷害並無違法性,如是犯規造成對方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是邱跳 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跳起要蓋邱的火鍋,孫明顯違反籃球規則。 孫姓大學生是東吳大學籃球隊員,他對打籃球鬧上法院感到不滿。孫指出,雙方的碰撞 不是他所能預見的,他作出蓋火鍋的防守動作,是一種自然反應,如果打球不慎碰到誰 就要被告,那打籃球的人每天都會活在恐懼中。 前年七月,數個大學生在台北市芳和國中打籃球,邱跳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想 攔阻未成,而在空中將邱壓下來,手肘撞到邱的頸部和頭部,邱雖當場表情痛苦,但回 答孫沒事,雙方繼續打球。 邱姓大學生回家後,頭部、頸部疼痛,第二天急診,診斷結果顯示邱的頭部外傷,有失 語症現象,家人報警時,孫承諾負擔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賠償金,因未履行而被告。 孫向法院指出,籃球比賽發生碰撞在所難免,如果有人受傷就要對方賠償,將來沒有人 敢打籃球,甚至未來打籃球的人可能都要全副武裝或簽下切結書,以後和邱打球的人最 好保持三公尺以上距離,以免他受傷將來要賠償。 法官認為,因打籃球身體碰觸造成傷害,要不要賠償,要看對方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及遵 守比賽規則,因孫的動作違反籃球比賽的「圓柱體原則」及「垂直原則」,且孫是籃球 隊隊員,很清楚籃球規則,違規撞傷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38974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7.149

01/27 11:25, , 1F
很瞎...
01/27 11:25, 1F

01/27 11:58, , 2F
我還以為南台有人因為這樣上新聞= ="
01/27 11:58, 2F

01/27 12:44, , 3F
打球還是小心點好…不要太勉強!
01/27 12:44, 3F

01/27 12:53, , 4F
沒二很痛苦 無關南台!?
01/27 12:53, 4F

01/27 15:19, , 5F
2怎麼不見了? 還好我不打籃球
01/27 15:19, 5F

01/27 17:18, , 6F
所以要改打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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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11, , 7F
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01/27 18:11, 7F

01/28 22:33, , 8F
羽毛球也不錯阿 ~~~~~
01/28 22:33, 8F

01/29 01:18, , 9F
有大大可以解說一下那兩個原則嗎~~
01/29 01:18, 9F

01/29 16:55, , 10F
事實証明,不要亂蓋火鍋!!
01/29 16:55, 10F

01/30 01:02, , 11F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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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NuusEc (ST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