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CourtBasebal版案例 #1FjGud_O

看板SP3_AllSport作者 (??)時間12年前 (2012/05/24 21:15), 編輯推噓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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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CourtBasebal 宣判 #1FjGud_O (不受理檢舉) larusa小組長回朔三個月前"已受理但未審結"案件 (代稱為第一案) 2/11 wpd □ [檢舉] baseball版主clywin123積案未判 加訂wpd條款#1FjGud_O (於下文代稱為使用者條款) 用於判定不受理三個月後新件檢舉案 (代稱為第二案 第三案) 5/15 wpd □ [檢舉] baseball板主korking52013違反板主發言… 5/15 wpd □ [檢舉] baseball板主clywin123積案未判(2) 對此程序上有三點疑惑與上訴事項 (以下三點A B C獨立) A.小組制度面: 依該小組置底規則 b.檢舉案件: 1.本板受理針對板主的檢舉案件。看板違規案件請在 SportCenter 板提出 目前受理案件種類,包括但不僅限下面三類: ●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精華區等 ●該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非屬上面三類型之檢舉案,由小組長裁定是否受理 暫假設第二案 第三案 檢舉事項屬於此三類型 小組長額外宣告置底規則內尚無明定之使用者檢舉條款 來不予受理檢舉 此部分是否與置底規則衝突?? 且該使用者條款內容為無限期宣判 若使用者條款可存在 是否應有合理宣判之期限?? B.證據宣判面: larusa小組長依三個月前第一案其中證據#1FDkk732文字內容 即認定使用者之檢舉為遊玩嬉鬧態度 情節是否公正?? C.時間效力面: 引用之證據#1FDkk732為2/12 該第一案larusa小組長宣布受理時間亦為2/12 直至今日5/24 對第一案仍無任何後續審理或審結 第二案第三案完成檢舉時間為5/15 此檢舉案po出時並無任何使用者條款被宣告 直至5/17 小組長方將2/12之案例搬出以宣告使用者條款 並將其5/17才設立之條款效力回朔至5/15第二案第三案運用 我認為使用者條款應在5/17宣告之後之新po檢舉案才具效力 如此時效回朔運用 是否合理?? 2/12 5/15 5/17 第 第第 使 一 二三 用 案 案案 者 具效力 條 ===========> <=============== 款 具效力??? 宣 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74.238 ※ 編輯: wpd 來自: 111.250.74.238 (05/24 22:17) ※ 編輯: wpd 來自: 111.250.74.238 (05/24 22:29)

05/28 10:27, , 1F
05/28 10:27, 1F

07/15 00:14, , 2F
看來樓上不管在哪都不看版規想噓就噓哩
07/15 00:14, 2F
文章代碼(AID): #1FlZHU2N (SP3_All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