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Baseball板 不當水桶判決

看板SP2_Baseball作者 (擺脫)時間12年前 (2014/01/03 13:2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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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文板名:Baseball 2.遭板主判罰原文及板主判罰公告之文章代碼(AID): #1In4EGwI (Baseball) [ptt.cc] [分享] 泰山FB #1In4jdmX (Baseball) [ptt.cc] [公告] 水桶名單 本人第一次申訴及原版主維持原判之文章代碼(AID) #1InM3wJn (Baseball_BM) [ptt.cc] [申訴] Baseball版 版主ko #1InOJ88E (Baseball_BM) [ptt.cc] Re: [申訴] Baseball版 版 3.再次申訴之聲明 維持原判之判決不當,應與原判兩者皆公告撤銷。 korking52013板主 應於Baseball板、Baseball_BM公告撤銷兩判決,並與本人公告道歉。 4.理由與證據 1.按本人之原上訴理由 #1InM3wJn (Baseball_BM) 二、(1)表示:『本人所持論點......  言之有物,並非無價值之誹謗或公然侮辱言論;同時本人也舉維持身材之例做為本人立  論之基礎,可證本人之系爭推文並非無的放矢。板主不能僅因本人所持論點與球員及該  文章中推文多數版友相左,即恣意認定本人在「引戰」、同時又具有引戰之「惡意」』  korking52013板主於維持原判 #1InOJ88E (Baseball_BM) 中僅表示:『......判決引戰 的原因為"被羞辱剛好而已"這段情緒性發言很顯然已引起底下網友的對立與不滿故作此 判決......』仍然未回覆本人之本項質疑理由:是否只要與多數(甚至不一定多數,只  要少數但較為主動發言)的網友意見相左,板主即可認定本人在「引戰」、同時又具有  引戰之「惡意」?甚至在維持原判中又多加以認定本人之推文為「情緒性發言」?  korking52013板主之後續維持原判之說明,不但不能反駁本項上訴理由,適足加深本人  本項論據:只要讓和"底下網友"之意見對立、引起不滿,就是「惡意引戰」???所以  korking52013板主僅容許和"底下網友"之相同意見的發言存在於PTT棒球版?這樣就  不會"讓人不滿"了對嗎? 問題是,完全價值一樣、論點完全相同的PTT棒球版,是  PTT棒球版使用版眾、台灣大學、台灣社會社會喜愛棒球之民眾所需要的嗎?本人深  表不以為然。 2.況且關於此項論點本人尚要補充。本人了解,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惡意」「引戰」等  的使用與認定,板主有一定的心證認定權限。惟,當本案中版主的心證已無法自圓其說  ,同時也讓本人以及其他使用者產生強烈的質疑(#1In4EGwI#1In4jdmX (Baseball)後  續推文中也有數位與本人不相識之網友發言質疑該判決)時,本人認為該判決已達裁量  踰越之程度,是屬於korking52013板主判決的恣意。 3.又,是否「引戰」、有無「惡意」等認定,版主應參考過去之判決,而訂出一較為明確 (指,對於PTT棒球版使用者而言較為明確)之標準。否則,連違反板規之標準何在都  不清楚時,使用者該如何措其手足?該如何放心的發言,享有言論之自由?同時,在尚  未訂定出明確的標準之前,為了保障言論之自由、促進自由討論之風氣,是否應提高認  定違反本條板規之基礎線,而非如同本案一般,板主逕行認定本人之系爭推文為「惡意  引戰」? 4.本人之原上訴理由 二、(2)與(3),並未如korking52013板主於維持原判理由中所言:『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必須遵守但不表示在 PTT 上,只遵守中國民國的法律就夠了.. .』 請korking52013板主看清楚本人的上訴理由。本人的主張是:本人之系爭推文有遵  守中華民國法律及PTT棒球板板規第八條,反而是korking52013板主之該判決行為( 法律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民國民法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達到民法一百四十八條第 一項之權利濫用程度。本項主張,敬請受理再次上訴者明鑑,並就本人之本項主張加以 審酌。 5.綜上4點以及本人原上訴理由所述,本人訴求 受理再次上訴者,撤銷 維持判決及原判決 兩判決,並且要求korking52013板主於Baseball板重新張貼判決更正公告,自承判決錯 誤、並與本人rickychi道歉。 西元2014年1月3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26.231

01/04 12:42, , 1F
打擾一下 群組長先處理之前的申訴
01/04 12:42, 1F
文章代碼(AID): #1Inadxnq (SP2_Base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