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NBA) 有關「失智」與實名回覆的疑問

看板SP1_Basket作者 (鈴羊)時間1年前 (2022/10/31 13:20), 1年前編輯推噓13(13044)
留言57則, 5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Ⅰ] 建議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NBA板 板主: saturday5566 / ray002216 / EZ78 [Ⅱ] 建議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1. 「失智」一詞應為明確的硬限制,請板主釋疑 2. NBA_Picket板檢舉人如何「實名回覆」才有效,請板主釋疑 [Ⅲ] 建議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第一點 有關 #1ZMba7iH (NBA_Picket)中 板主群認為「失智」並非3-3 硬限制 判定未達違規 然而 (1) 根據判例 #1Wn9M27Y (NBA) 失智就是硬限制 (2) 「失智」是個極為負面攻擊性的詞彙,應符合3-3定義 (3) 根據3-3定義的其中一款「指涉私人隱私、不實指控(若經球員或官方新聞證實則不再此限)。 例如:病史、醫療行為、犯罪行為...等等。」 失智已經涉及疾病、醫療病史等相關指控 除非被檢舉者能證明,他所指涉的板友確實有失智的病例 否則就應該是3-3沒有懸念 除非板主不認為「失智」是一種疾病名詞 否則我想不到失智被排除硬限制的理由 請板主再次確認「失智」一詞是否在3-3的範圍內 ----- 第二點 (1) 根據NBA_Picket板規 " 非檢舉相關當事人在結案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回應檢舉,如檢舉人有意在結案前補充檢舉意 見則需實名回覆 " 卻沒有指明應以何種方式回覆才有效 推文回覆?? 另外回文?? 還是私信給板主?? 全都沒有講 導致我的實名回覆推文被板主們當空氣 我還是不知道怎樣才算實名回覆 (2) 且EZ78板主以無法得知匿名檢舉人ID為由 認定實名回覆無效 那請問我該如何才算有效的「實名回覆」?? 還是說只要匿名檢舉完成後 因為無法得知檢舉者 所以就算想補充也還是駟馬難追?? 請板主們釋疑之!! -- ※ 板務案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板務建議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ket/M.1667193641.A.6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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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錯我的I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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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正

10/31 14:11, 1年前 , 2F
我先回應第二點的部分,由於檢舉人是匿名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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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檢舉版是沒有管道可以提供檢舉人「實名回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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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檢舉板規所寫的,我們只能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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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若有什麼想法或看法應該在檢舉文內撰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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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4:14, 1年前 , 6F
,事後於推文追加是不會被板規所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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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條「實名回覆」的板規不是很矛盾嗎!? 既然不能實名回覆、又要求實名回覆是什麼意思? 是不是該把這條直接刪除 並白紙黑字寫明 匿名檢舉就等於無法事後補充意見呢?

10/31 14:25, 1年前 , 7F
關於第一點由於攻擊性詞彙太多且有攻擊性輕重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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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4:25, 1年前 , 8F
別,因此在3-3的認定以版規內所列舉的詞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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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4:25, 1年前 , 9F
同時前版主的判決並不是現任板主必須遵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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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你口口聲聲要現任板主不要仿效前任N板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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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4:25, 1年前 , 11F
裁決,自己卻希望我們遵從其他前任板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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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受您不參照判例 但請您解釋 失智難道不是醫療病史指控嗎??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3 臺灣), 10/31/2022 15:03:00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3 臺灣), 10/31/2022 15:03:51

10/31 16:08, 1年前 , 12F
看清楚板規,3-3說的惡意攻擊球員、球隊、板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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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6:08, 1年前 , 13F
檢舉文失智列車是指該新聞是失智列車,你會罵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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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6:08, 1年前 , 14F
「失智列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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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樓上一群呵呵" 難免讓人覺得他是說這些板友一同搭上了失智列車 不過既然您這麼認為 我也只能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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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寫:非檢舉相關當事人在結案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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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檢舉文章,如檢舉人有意在結案前補充檢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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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6:08, 1年前 , 17F
則需實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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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請自行參考版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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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像不懂我的意思 這條板規後面那句的存在是沒有意義的 既然沒有實名回覆的管道 又何必要求檢舉人實名回覆? 如果匿名檢舉無法辦到實名回覆 也應該在板規後面註明 僅有實名檢舉的回覆是有效的 匿名檢舉後的補充都是無效 而不是什麼都不寫 讓人以為推文回覆就是實名回覆了 不過您似乎無意處理這個問題了 那就交給其他板主討論吧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3 臺灣), 10/31/2022 16:47:35

11/01 10:14, 1年前 , 19F
我不認定你為檢舉人的原因是因為完全沒有管道可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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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0:14, 1年前 , 20F
認匿名檢舉人的身分 只能透過比對來算額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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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0:17, 1年前 , 21F
至於3-3 就他不在硬限制列表之中 並不符合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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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0:20, 1年前 , 22F
更不用說"失智列車"一詞 考慮其最常出現的場合 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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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0:20, 1年前 , 23F
覺得有涉及醫療行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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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列車就算了 但我現在認為這條"實名回復"的規定 必須寫得更清楚 不要誤導使用者 希望板主能正視這個嚴重的問題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185.123 臺灣), 11/01/2022 13:16:48

11/02 06:02, 1年前 , 24F
其實就很簡單 匿名因為完全沒有方法可以確認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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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6:03, 1年前 , 25F
身份 所以除了版主跟被檢舉人以外都不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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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您講的這些都沒列在板規中 使用者也不可能望文生義 知道這些細節 我也是聽您一串解釋後才知道:原來匿名檢舉是無法實名回覆的 是否應該把您講的這些寫進板規中呢??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15 臺灣), 11/02/2022 09:19:31

11/02 10:48, 1年前 , 26F
有在板規裡阿 非檢舉當事人不能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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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任何手段可以確認你是不是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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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0:48, 1年前 , 28F
你當然就不是當事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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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去看板規怎麼寫 板規有說匿名檢舉無法確認嗎 板規並沒有明確定義當事人的範圍 也沒有交代匿名檢舉人不算當事人 先前匿名檢舉後回覆的不是只有我 代表很多人並不知道匿名檢舉人不是當事人這回事 算了如果你覺得大家都看得懂 我也沒辦法 至少我會誤會匿名檢舉也可以回覆 相信很多板友也不知道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15 臺灣), 11/02/2022 11:03:24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15 臺灣), 11/02/2022 11:06:40

11/02 11:12, 1年前 , 29F
單純認為若檢舉人考量到檢舉有需要回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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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1:12, 1年前 , 30F
那實名檢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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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時候很難預測板主群怎麼判 或是有新事證要補充 當然我以後不確定時都會實名檢舉了 只是我覺得匿名檢舉後回覆不是第一次了 代表這條板規是過於模糊的 大家會誤以為檢舉人就是當事人 ※ 編輯: rothanlin (140.112.25.15 臺灣), 11/02/2022 11:20:40

11/02 12:11, 1年前 , 31F
我上任以後都沒有接受過匿名檢舉人的回覆餒 不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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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13, 1年前 , 32F
原則就是沒辦法確認就先認定不是啦 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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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13, 1年前 , 33F
畢竟會有冒充的風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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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5, 1年前 , 34F
其實有一個狀況是當匿名編號重覆檢舉時,版主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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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5, 1年前 , 35F
傳喚自首看是誰,這時候版主也同樣無法確定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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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5, 1年前 , 36F
的是不是就是檢舉人啊,但一樣會水桶,跟這個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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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5, 1年前 , 37F
不是一樣嗎?誰會那麼無聊冒著被水桶還連動到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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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冒名來承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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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8, 1年前 , 3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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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9, 1年前 , 40F
大概是像這種的啦,因為查帳號要很久,難道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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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9, 1年前 , 41F
自首了,然後版主要說我無法確定你是不是匿名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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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2:59, 1年前 , 42F
本人所以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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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8:55, 1年前 , 43F
…所以會有非檢舉人跳出來自首被桶嗎 那情操也是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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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8:55, 1年前 , 44F
偉大的 你要不要看一下你在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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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非檢舉人跑來說自己是檢舉人再跳出來講話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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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8:58, 1年前 , 46F
情況下比較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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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9:02, 1年前 , 47F
等等,所以是我自己沒搞懂大家在討論什麼嗎?XD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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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9:02, 1年前 , 48F
歉我晚點再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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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9:02, 1年前 , 49F
反正我的態度就是匿名檢舉自稱是檢舉人的在沒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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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9:02, 1年前 , 50F
段可以確認身分的狀況下 我都不會對補充有任何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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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9:02, 1年前 , 51F
要嘛自己實名 要嘛匿名檢舉人寫得完整點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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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3:51, 1年前 , 52F
malain你舉的例子是板主要求檢舉人出來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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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3:52, 1年前 , 53F
r的狀況是板主打算結案但是檢舉人自己主動說明,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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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3:53, 1年前 , 54F
兩個案例的狀況還是不太一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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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0:22, 1年前 , 55F
喔喔,群組長謝啦,我想表達的是信賴原則啦,但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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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0:22, 1年前 , 56F
例可能比較爛沒有辦法完整表達;本來想再回,但EZ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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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00:22, 1年前 , 57F
8版主結案了,我還是先打住好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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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ZNrifRZ (SP1_Bas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