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義務役怎麼轉申請替代役?(家庭因素)
(文長。有點複雜狀況,煩請有經驗人士能夠指教,謝謝。)
我好朋友最近要服兵役了,有鑑於他家庭狀況:
母親、外婆已逝、只剩外公,(父親不詳,從小就是由他媽媽以及外祖父母撫養長大)
日前我有跟他說去鄉公所申請替代役,好照顧他外公外婆,如今外婆已過世,
外公高齡76,
我查了一下役政署資料:
待徵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檢具戶籍資料、
身心障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期1年,
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這點他是符合的吧?(我認為「、」是「或」的意思)
但是鄉公所人員居然跟他講說要爸爸的爸爸或媽媽,也就是祖父母才可以,
簡單來說就是內公,
我在想可能跟直系血親有關,於是查了一下資料:
http://ppt.cc/Ime~
(此份來自:http://www.ksd.moj.gov.tw/ct.asp?xItem=173313&ctNode=17154)
http://ppt.cc/pfCW
(此份來自: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8&menu_id=26&webdata_id=238)
兩份皆於政府官方網站所查到何謂直系血親的資料,
但是鄉公所人員居然跟他說不行服替代役,
我想請問,是我有遺漏什麼資訊、法規嘛?
導致我認知錯誤,誤以為我朋友可以申請替代役。
另外補充狀況:
我朋友外公還有兒子、女兒,也就是我朋友的舅舅和阿姨,
但是戶籍沒有設在一起,我朋友:屏東,他舅舅、阿姨:高雄等地,
當初鄉公所人員以這條來回覆他: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
,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
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說輪不到他照顧,但是畢竟沒有設在同一戶籍,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
者,亦屬之。
容許我實在看不懂這法條,只能以粗淺知識略懂第四項,他舅舅阿姨並不符合第四項,
再來,他剛跟我說,高雄役政課跟他說,必須要找出他父親是死是活(註一),
當初他母親過世的時候,有向法院訴請離婚,但他爸爸避不見面,最後法院判離婚成功,
然後監護權歸他媽。(註二)(我朋友現已滿22)
(註一):當時專員說死也要找出死亡證明。但已十多年沒聯絡。
(註二):法院2009年他媽過世前幾個禮拜判離婚。
然後這十多年來,他父親並沒有善盡撫養責任,
我朋友也說了一句難聽的話:「現在走在路上,我也認不出他來!」
高雄役政課之所以這樣跟他說,好像是因為若他還有父親,便不構成上述條件。
這部份我沒有參與到,可能有比較複雜,若有不懂,請跟我說!謝謝!
另外,若是我沒有遺漏,是否直接到縣政府役政課直接找專員洽詢比較快?
或是板友有什麼建議的資訊嘛?
我蠻想幫我這個朋友一把的,不然他去當兵的話,要是在外島,就更不方便了!
謝謝!希望如果我是對的話,能夠有板友告訴我該怎麼做,
我會盡力去幫我朋友爭取這個東西,如果我有認知錯誤,也麻煩告訴我!
拜託大家了!(我爬文可能用錯關鍵字,沒發現相關文章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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