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替代役前曾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 年終獎金事項
各位版友好,
先前有看到一篇文章有提及相關問題:
如在當替代役前,曾任公立學校的代理教師
其年終獎金核發的單位和金額為和?
我是在去年九月進去服役
但之前有在國中當過短期的代理教師一職
因為有看到先前的討論文章,但好像就沒有一個明確的結果
所以我就打電話去役政署詢問,但他們都回答說沒有辦過相關事項
而且我又打電話去給原服務學校,他們卻堅持因為我12月根本就已不在職
怎麼會是由他們(原學校)要負責?應該是由現行服役單位負責才對!
兩邊都跟我說不是我們單位應該負責的...
最後役政署叫我打電話去問行政院的人事總局
因為他們(役政署)說規矩是他們(人事總局)定的
之後的回覆如下:
"本案經洽詢教育局人事室四股業務承辦人,轉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mail回函(1011214局給字第1000060902號)供參。依前開函釋規
定略以,代理教師如係屬按月或按日支薪人員,其於100年9月服
替代役,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分別由學
校及服役機關各依其在該服務機關學校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
按其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意思就是在不重領的原則下,役政署發給我9月以後的年終
而原學校需支付我當年度在其學校服務最後一個月的薪資*1.5*服務月數/12
要特別注意的是
這筆錢如果你不主動申請的話,原服務學校是不會給發給你的!
因為沒有哪間學校熟悉相關辦法,並且不可能主動去追蹤有哪位離職的男教師去服兵役
所以提供我個人案例給版上有相關經歷的夥伴們
希望大家都能領到該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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