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
內政部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修正規定 自
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為因應募兵制法規配套,修法增訂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服
補充兵役之規定,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
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自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內政部表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自102年起陸續產生常備役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
超溢問題,為考量整體募兵制度推動,及替代役需用機關之役男人力運用實益、管理成本
擔負、服役役期最低限度性等問題,爰修正本辦法第13條規定,增訂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
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服補充兵役。
相關作業流程,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後,由役男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業務連絡資訊:甄訓組、049-2394384;徵集組、049-2394386
原網址
http://www.nca.gov.tw/web/z-News.asp?id=716
請求神人
試問
第13條法規如何解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23
第 13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
二、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者。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列冊造送直
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165.222.221
→
01/16 22:56, , 1F
01/16 22:56, 1F
推
01/17 09:24, , 2F
01/17 09:24, 2F
→
01/17 09:24, , 3F
01/17 09:24, 3F
推
01/17 14:04, , 4F
01/17 14:04, 4F
推
01/17 14:33, , 5F
01/17 14:33, 5F
→
01/17 14:34, , 6F
01/17 14:34, 6F
推
01/17 22:21, , 7F
01/17 22:21, 7F
→
01/17 22:22, , 8F
01/17 22:22, 8F
→
01/17 22:23, , 9F
01/17 22:23, 9F
推
01/18 00:24, , 10F
01/18 00:24, 10F
→
01/18 12:29, , 11F
01/18 12:29, 11F
推
01/21 17:41, , 12F
01/21 17:41, 1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