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制家庭因素(祖父母)
祖母目前領有重大傷病卡(癌症後期)
母親50歲有穩定工作
大姐二姐都已搬至外地,一個戶籍遷出
但祖母因為一些因素最近戶籍才遷過來~未滿兩年
家人有到區公所詢問,但回應是不符合資格
還問兩個區公所答案都是不符合的
他們的回應是還有其他的兒子可以照顧,所以不符合
而且一個姐姐又還沒嫁出去也有工作~
另外我又上去看新制的家因公文發現有兩個版本:
一個是我這個單位所公佈的版本說戶籍要滿兩年才符合
另一個是在役政署網站公佈的版本: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
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其於役男十九
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
址分戶後遷出者,亦屬之。
裡面有一句話我有點不太懂~
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者
因為祖母之前戶籍都是在家裡,前幾年才遷出去,最近才遷回來
許多問題都讓我很困惑~請問我這樣符合資格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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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3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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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an8:謄本上的人嗎
母親、我、大姐、祖母、四人 07/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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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應該是正確的
※ 編輯: wwa60 來自: 61.58.136.240 (07/2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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