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家庭因素申請疑問

看板SMSlife作者 (BOSSMAN)時間12年前 (2012/06/01 17: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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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由於申請時有疑問來問問板上有經驗的人 新版的家庭因素替代役的第十一條 三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家屬認定: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兩年以上) (上述都符合) 家裡成員如下:祖父(72) 祖母(72) 哥哥(24) 妹妹(16) 小叔叔(37) 大叔叔(身心障礙手冊中度並且妻子離婚回印尼且小孩未滿十八) (家屬認定算是同址分戶,祖父、我、哥哥、妹妹一戶,小叔叔一戶,大叔叔與女兒一戶) 狀況如下:今天去民政科問,能不能申請家因替代役,他的答案好像不太能 他說家中還有一個小叔叔可以照顧他,所以不能申請,因為大叔叔的子女未滿十八不能照 顧也沒配偶但有兄弟(小叔叔)可以照顧他,輪不到姪子照顧 我想請問 如果這樣不是就跟舊的家庭因素的條件一樣了嗎? 照理說新版沒有所謂的照顧人數限制 只要符合我前面提到的條件就可以(舊版是除了役男 外有照顧能力之一人,依照顧人數比例算) 我朋友情況如下: 祖母有中度身心障礙 父母都工作 還有他自己(總共四人) 他也去申請家因替代役並且過了 照理來說 我朋友去服役還有父母可以照顧祖母才對還輪不到孫子照顧 但是以新法來說卻符合條件 為什麼條件都差不多(都三等親之內)有些就不能過? 是新法剛推動 有些承辦人員還不熟嗎? 還有請問我的情況算符合新法的條件嗎 因祖父母高齡又加上有一個身心障在家裡,只有小叔叔照顧很吃力想申請家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18.13 ※ 編輯: talkmore 來自: 114.44.118.13 (06/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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