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家庭因素申請疑問
大家好 由於申請時有疑問來問問板上有經驗的人
新版的家庭因素替代役的第十一條
三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家屬認定: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兩年以上)
(上述都符合)
家裡成員如下:祖父(72) 祖母(72) 哥哥(24) 妹妹(16) 小叔叔(37)
大叔叔(身心障礙手冊中度並且妻子離婚回印尼且小孩未滿十八)
(家屬認定算是同址分戶,祖父、我、哥哥、妹妹一戶,小叔叔一戶,大叔叔與女兒一戶)
狀況如下:今天去民政科問,能不能申請家因替代役,他的答案好像不太能
他說家中還有一個小叔叔可以照顧他,所以不能申請,因為大叔叔的子女未滿十八不能照
顧也沒配偶但有兄弟(小叔叔)可以照顧他,輪不到姪子照顧
我想請問 如果這樣不是就跟舊的家庭因素的條件一樣了嗎?
照理說新版沒有所謂的照顧人數限制 只要符合我前面提到的條件就可以(舊版是除了役男
外有照顧能力之一人,依照顧人數比例算)
我朋友情況如下:
祖母有中度身心障礙 父母都工作 還有他自己(總共四人)
他也去申請家因替代役並且過了
照理來說 我朋友去服役還有父母可以照顧祖母才對還輪不到孫子照顧
但是以新法來說卻符合條件
為什麼條件都差不多(都三等親之內)有些就不能過?
是新法剛推動 有些承辦人員還不熟嗎?
還有請問我的情況算符合新法的條件嗎
因祖父母高齡又加上有一個身心障在家裡,只有小叔叔照顧很吃力想申請家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18.13
※ 編輯: talkmore 來自: 114.44.118.13 (06/01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