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家因/提前退役 祖父母的家屬認定
祖父母的家屬列計認定 在新法修正後有些改變
1. 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不主動列計祖父母
除非役男主動提出和祖父母同居共營生活證明(同戶籍且同實際居住)
才能將祖父母列計役男家屬
2. 申請替代役提前退役/補充兵
主動納入祖父母 但只要有"其他扶養人"(爸爸非獨子 有伯.叔.未出嫁之姑姑)
祖父母無法列計役男家屬
101.4.19 役政署會議紀錄
家庭因素替代役
役男之祖父母、曾祖父母如自役男申請服替代役2年前迄今一直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並
由役男負擔照顧責任,則同意納入家屬範圍。
(白話: 爺爺或奶奶為被照顧者,役男家屬外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2年,
祖父母可納入家屬範圍)
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
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
役男之祖父母、曾祖父母及與役男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
血親及姻親若有其他扶養人時,不宜納入役男家屬範圍。
(白話: 爺爺或奶奶為被照顧者,父親為獨子(姑姑皆出嫁或生子),祖父母可納入家屬範圍)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
者,亦屬之。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
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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