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申請替代役資格問題
各位板友好阿~
小弟前幾天因為氣喘發作
所以到榮總掛了急診拿到一張證明
再加上去年七月底在新光醫院拿到一張證明
累積已有兩張了
所以想說就去申請替代役吧!
但是進去板友們熱心提供的 替代役申請網
看了一下之後發現
期限是在4月15日
但是我先再去申請重判體位的話應該要等蠻久的
而且我蠻瞭解自己氣喘的嚴重程度的
說實在的 不可能嚴重到輕度肺功能障礙的程度
所以 我在想
不知道可否直接向公所提出
我不需要免役 直接判我替代役體位就好
讓申請的時間可以縮短成一個禮拜
或是另一個方法
我在公告事項的第十二點看到下面這句話
十二、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於接獲一般替代役徵集令前
,得依意願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
不得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如接獲徵集令後未依指定時間報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55條之1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我是這樣解讀的
這句話的意思是
我還是申請重判體位
然後也申請替代役
在七月徵招前拿到重判體位結果即可
是這樣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時間就沒有那麼緊迫了
不過申請一些需要碩士資格的替代役時
必須要有畢業證書
但是七月不確定能不能拿到證書
很怕這樣會不能申請了
麻煩熱心的板友給與小弟一點指點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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