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教服勤單位用電費用相關的問題及規範
各位替代役的夥伴們好,想請教各位有關於服勤單位電費責任歸屬的問題!
目前所在的服勤單位住所是單位提供的機關公務宿舍,由於單位希望役男不
浪費電費,所以未來準備制定了一個月的上限費用,(目前預計制定電費約為一
個月400~550元之間未定案),如費用超過所定制的額度就必須罰處公益服務!
個人認為影響電費最大來源是電熱水器與吹風機等日常必需品,如此規定下
個人連日光燈、檯燈等都不敢開,週六日待在宿舍更怕電量超過,想請教各位如
此的規定雖未牴觸替代役實施條例,但間接犧牲了役男的基本生活所需的權益,
想請教各單位是否有類似的情況或相似的規範呢?是否該向機關單位提出陳情申
訴呢?
相關條例如下:
內政部所頒布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後段所示:「管理、住宿
等經費,由服勤單位編列。」經內政部函釋其中管理及住宿經費應包含水費、電
費、瓦斯費、清潔費及其他基本生活設施等相關經費。另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一月
七日函釋:「役男至各服勤處所服勤,服勤單位應提供住宿相關設施,不得向役
男收取房租等額外費用(含水費、電費、瓦斯費、清潔費等經費)」。
先謝謝各位撥空看完此篇文章,也感謝提供資訊給板上的各位,祝各位服役
順利,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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