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恐龍與理盲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小白)時間14年前 (2011/04/02 17: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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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與理盲 【楊湘鈞】 【2011/04/02 聯合報 A23版】 有一歹徒,持尖刀抵住一名三歲女童頸部、進而發洩獸慾得逞;另有一名歹徒是三歲女童 親人,幫其洗澡時突起色心、趁其不備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幾個問題接踵而至:法律該不 該分別兩名歹徒的惡性輕重?那一個歹徒惡性較重?還有,法官該不該釐清歹徒犯案手法 之惡行,究竟輕或重? 如果你的答案是:當然是持尖刀歹徒惡性重,法律當然須課以更重刑責,法官當然要有所 釐清;那麼,恭喜你!你將和邵燕玲一樣,成了網民口中的恐龍法官。 馬總統提名「恐龍法官」邵燕玲引發爭議,又將幾被遺忘的女童性侵案判決搬上檯面。馬 總統多次強調政府施政必須考量人民感受,提名大法官的過程卻如此不堪一擊,令人扼腕 。不過,觀察輿論、網路第一時間的反應,卻也讓人訝異,社會就事論事的理性討論是否 已無可能? 光論事實,如今有許多人仍誤以為,邵燕玲曾毫無同理心地親訊該名女童,問她下體被異 物插入「是否違反其意願」,進而判決涉案者無罪。事實上,邵燕玲是最高法院法官,她 和其他合議庭法官所做的事,是審究二審適用法條有無錯誤。至於所謂「裁定發回更審」 ,用白話說就是:請查明涉案者究竟比較像是持尖刀逼迫的歹徒,或是趁女童不備的歹徒 ?若把邵燕玲與無罪判決畫上等號,更不免荒謬。 不久前,社會才掀起一股反理盲與濫情風潮。理盲與濫情造成的傷害,最鮮明的例子,正 是當年為重罰性侵、釐清各類性侵態樣而重修刑法,其間因民間團體堅持,導致性侵法條 修成如今這幅模樣。今天所謂恐龍法官依法判決,事出豈無因? 大法官任命具有高度敏感性,馬總統為此付出慘重代價。至於邵燕玲不當大法官,於你我 並無損失,但社會喪失一個理性思辯的機會,這才是更大的損失! 來源:http://udn.com/NEWS/OPINION/X1/6250021.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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