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政府是阻擋匯流的大石頭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小白)時間15年前 (2010/10/31 11: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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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阻擋匯流的大石頭 【2010.10.31. 聯合報 A4版╱王健壯】 蔡明忠兄弟併購凱擘案,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條件通過,但他們嘴巴雖稱感謝,內心卻 一定很不是滋味。 不是滋味的原因很簡單:其一,公平會過關的代價是史上最嚴苛的十三項附加條件,等於 在他們身上套了十三道枷鎖;其二,闖過公平會這關後,前面還有NCC的難關要過,十 月初NCC已經對蔡家兄弟提出八大條件,預料最後即使過關,他們身上再被多加幾副手 銬腳鐐也勢必在所難免。 也就是說,蔡家兄弟雖然可能變成台灣有線電視霸主,但這個霸主的身上卻被政府強制套 上廿多道枷鎖,當霸主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任誰都心有不甘,遑論雄心勃勃的蔡家兄弟 。 但公平會與NCC都是獨立機關,獨立到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節制他們的權力,他們手操生 殺大權,一會而決,誰敢不從?但跟壹電視的黎智英數度闖關失敗相比,蔡家兄弟其實真 該頂禮感謝這兩個機關的「不殺」之恩。 然而,問題卻是:誰賦與公平會與NCC那麼大的「附加條件權力」?再退一步說,即使 這兩個機關依法有此權力,但動輒祭出十幾廿項附加條件,是否有過度膨脹此項權力之嫌 ? 公平會的附加條件權力,法源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附加條 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但他們對蔡家兄弟提出的十三 項附加條件,其中是否有過度限制競爭,或是違反企業經營法則之處?其實卻不無爭議。 但跟公平會相比,NCC的附加條件權力不但更大,也更漫無節制。比方說,他們對蔡家 兄弟提出的八大條件中,包括不杯葛中華電信的MOD,短期內不購買東森電視,以及 MOMO台頻道數不增加等,就完全是欠缺法源的不當限制;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等相關 法律中,不知有哪項條文賦與NCC這種可以任意自由裁量的權力? 當然,NCC的自由裁量權力,在核決壹電視執照的發放過程中,發揮得更淋漓盡致。 壹電視試播的動新聞曾經引發眾怒雖是事實,但動新聞並非壹電視的全部,NCC以此為 理由而拒發執照,已屬離譜;更離譜的是,NCC官員日前在立法院竟然表示,壹電視不 能過關另有兩項理由:壹電視「有可能將來播放一些羶色腥內容」,以及壹電視主管與蘋 果日報主管重複性過高。 但媒體集團內部人事的流動,干NCC權責何事?全世界有哪個民主政府可以干預民營媒 體的人事任用?至於說壹電視「有可能將來」會播放羶色腥內容,更是典型的欲加之罪。 即使在戒嚴時期,政府以犯意而非犯行判人有罪,都備受批評,NCC現在竟然以「可能 將來的犯意」這種根本不存在的犯意,來預判壹電視有罪,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笑掉全 世界人的大牙。 數位匯流是擋不住的浪潮,在其他國家早已進入數位匯流的現代史,甚至更在擘畫未來史 的時刻,台灣的數位匯流卻始終還停留在上古史的階段,其中最主要的關鍵,就是政府匯 流無能,卻又不許民間有能,處處設關設卡,事事疑神疑鬼,決策也小眉小眼、瞻前顧後 。 凱擘案、壹電視案以及未來的中嘉案,其實都證明了同樣一項事實:政府才是阻擋數位匯 流的最大石頭。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944202.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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