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願] 離婚意思採形式意思說或實質意思說?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Mr.Fun)時間16年前 (2009/12/25 10:3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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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願小常識) 歡迎各位許願Online的使用者,目前您所登入的是R803伺服器。 本Server目前仍在封測中(封閉測試),因此您的許願技能目前僅有 1.物質類的許願無法使用。 2.心靈類的許願隨機發動成功。 3.GM(Gamemaker)權限內的許願隨機發動成功。 謝謝您的使用 許願團隊敬上(*∩_∩*) ------------------以下是開始許願的分隔線,祝您實現願望---------------------- 系辦留言板上的留言 原文整理格式後轉載 1.在公視看到貴校吳煜宗教授,認為兩願離婚之離婚意思採形式意思說之見解, 進而認定,傅焜萁夫婦的離婚有效,內政部違法。希望吳教授在發表個人高論時, 應該要提及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者係採實質意思說,換言之,傅焜萁夫婦的離婚應因欠缺 離婚意思而無效。以免誤導觀眾。 2.此外,無效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無效。 所以,內政部當然可以主張傅焜萁夫妻離婚無效,進而認定任命其妻為副縣長之處分 違法。若傅焜萁夫妻不服當然可為行政爭訟。 吳教授竟認為離婚無效只有夫妻或重婚者可主張、內政部無法主張離婚無效, 此係誤用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適格之概念。 3."共同生活之家屬"吳教授認為應限縮解釋,此乃無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 立法目的之見解。傅焜萁夫妻縱使離婚有效,前妻搬到隔壁的"前婆婆"家住當然 該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共同生活之家屬"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毫無疑問! 更何況,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必有一方為公職人員,而他方之權利 地位保護亦不能與一般民眾之保護相提並論,吳教授無視國家管制必要與區別人民角色 地位之不同之見解,個人難以苟同! 原文轉載:http://0rz.tw/nCh3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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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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