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考試院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 …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選妳所愛,愛妳所選)時間16年前 (2009/05/30 17: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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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 考試院新聞稿 http://www.exam.gov.tw/newshow.asp?2577 考試院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情報內容: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 明,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考選部於95 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 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秉持廣納建言、尊重民意 的一貫立場,並在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 下,致力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 度改革,經參酌歷次會議及座談會決議,提出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改進方案 將分二階段實施,重點如下: 一、第一階段改進方案(民國100年實施) (一)應考資格:司法官及律師均維持現行規定。 (二)考試方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筆試均採二試,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 試口試為第三試。 (三)應試科目: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1、第一試: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2科,各300分。 (1)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 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2、第二試: (1)應試科目5科:憲法與行政法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商事法200分、國文100分,合計1000分。 (2)除國文採測驗式與申論式的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3、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為100分。 (四)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1.司法官考試 (1)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 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 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 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2.律師考試 (1)筆試分為第一試及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 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律師考試錄取(及格)標準將俟考選部於研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 試規則時,提出修正草案,再由考試院研議決定。 (五)命題及閱卷改革 1. 命題措施:建立命題委員人才庫;聘請實體與訴訟法學者、實務界共同綜合性命題; 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採行司法官、律師考試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建立題庫試 題,或 採行各科目命題小組方式命擬試題;並適度提高命題費、強化命題審查會議功能;辦理命 題技術研習,並以參加過研習之命題委員優先遴聘,以提昇命題技 術;配合研修命題規 則,落實命題倫理規範。 2.閱卷措施:建立閱卷委員人才庫;落實閱卷標準會議,貫徹同一試題不超過二人閱卷為 原則;建立司法官、律師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 並適度提高閱卷費;研修閱卷規則,落實閱卷倫理規範。 二、第二階段改進方案 俟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近程改進方案實施後,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 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自民國103年實 施。 -- 不過這樣算起來,似乎會出現第二試滿分1000分的歡樂狀態~~那個民法300分是怎樣? 到底會怎麼出題?更重要的是,要寫多久呀? 諸君,一齊朝「多益司法考」邁進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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