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辦] 法研所碩士學位授予辦法 (二)
※ 引述《kilid (月光森林)》之銘言:
目前剛好閒閒的 來po一下最新出爐的畢業規則 這個應該不是機密吧 啾咪^.<
世新大學 法學院 法律學系 碩士學位授予辦法(完整敘述請看佈告欄)
98/2/2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世新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學位授予之條件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條件
,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一、修畢其入學年度「課程計畫表」規定之課程(不含學位論文三學分)。
二、依據本辦法相關之規定及程序,完成學位考試。
第三條 指導教授之選定 (這條比較重要 啾啾^.<)
I 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申請助理教授級(含)以上教師
擔任指導教授。 (kilid補充:學期結束是7/31)
II 本系專任教師每人每一學年接受研究生申請指導不得超過七位(含他系碩
士班研究生);指導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位。若需超額指導時,須經本
系系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接受。
III 研究生申請非本系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時,須先與本系該專業領域之
專任教師至少乙名諮商並徵得其同意後,始得為之。
IV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需向本系系所主管報備之。
研究生於必要時得申請變更論文指導教授,但以乙次為限。變更指導教授
除須取得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之同意外,並送本系系所主管備查。
第四條 修課要求 (第二項,不意外!第二項人很好的,這裡面一定有什麼誤會@_@)
(第四項,人稱「背刺條款」=.=!!!)
I 研究生修課,須依其入學考試時報考之組別,並按照其入學年度「課程計畫
表」修課。該當學期之必修課程,非有特殊理由,不得退選之。
II 研究生如需於第一階段選課結束後,(我好心加個逗號方便閱讀QQ) 加修選
修課程時,須於第二階段第一輪選課結束前,經授課教師同意後,且至系
辦公室申報後,始得選修該門課程。
III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須徵得指導教授之同意,始得選課。
IV 研究生於在學期間至少需參與本系舉辦之演講、研討會等學術性質之活動
七次以上,且服務時數滿十二工作天者(kilid補充:100hr),始得申請學
位考試,本項規定不適用於碩士在職專班之學生。
V 研究生修習非本系開設之課程(含校內外課程)時,須符合下列規定,並填具
申請書提出申請:
一、為本所未開設之課程。
二、為其學位論文研究方向有關之課程。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報請本系系所主管核備之。
第五條 大綱考試 (拳四郎:歐拉歐拉歐拉歐拉~~你已經●ㄍㄤ●了!!)
I 研究生需通過大綱考試後,始得申請碩士論文考試。但經指導教授同意,
並報請本系系所主管核定者,不在此限。
(此即赫赫有名的免ㄍㄤ之戰,勝利條件為需在開戰5分鐘內討取系祕)
II 研究生得自其入學後第二學期起至第四學期止之期間內,提出「論文撰寫
計畫書」、「大綱考試申請書」及「大綱考試委員推薦表」各乙式,申請
大綱考試。
III 本系受理大綱考試,上學期為自每年9/1起至12/31止,下學期為自每年3/1起
至6/30日止(kilid好心將6/31更正^^),其他期間不予受理。
IV 「論文撰寫計畫書」之內容不得少於三千字,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導教授。
二、研究題目。
三、研究之主旨及說明。
四、研究方法及可能之解決方案。
五、論文之主要章節架構。
六、主要之參考文獻資料。
七、論文預定進度。
八、計畫書提出者之簡歷(含曾修習之課程及成績)。
V 大綱考試委員:研究生申請大綱考試時,由指導教授推薦二位校內專任
教師,擔任大綱考試之考試委員,並報請本系系所主管核定後聘之。
VI 大綱考試之程序:
一、大綱考試以口試方式實施之。
二、大綱口試為四十分鐘至六十分鐘。
第六條 論文初稿之發表 (重要!!)
I 研究生在完成大綱考試後,須於本系舉辦之「論文發表會」上發表論文初稿
,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II 論文初稿之發表原則上需與學位考試間隔三個月以上,但經指導教授同意
,並報請本系系所主管核定者,不在此限。
III 第二項期間之計算以論文初稿發表申請日起算,學位考試則以考試日期為止。
IV 研究生發表之論文初稿題目應與其學位考試題目相同,非經指導教授同意
,不得變動。題目如有大幅度變動時,須重新進行大綱考試及論文初稿發
表之程序,始得聲請學位考試。
第七條 學位考試 (金玉銘言:此地不宜久留,急急如律令,各位同學速速畢業)
I 研究生之學位考試,除依本辦法之規定外,依據世新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
學位考試規章規定辦理之。
II 學位考試之申請:
一、研究生至遲應於學位考試前一學期之學期結束前,通過大綱考試,並
完成論文初稿之發表,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學位考試之申請日期,依世新大學行事曆辦理之。
III 學位考試之程序:
一、學位考試由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以口試方式實施之。
二、學位考試委員會置考試委員三至五人,除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為當然
考試委員外,其餘之考試委員由該指導教授推薦,並經本系系所主管
遴選,經系務會議同意後報請世新大學校長聘之。
三、學位考試之考試委員,至少乙名,需由非本系專任教師擔任之。
四、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期日二週前,將碩士論文初稿送交該研究生學位
考試之考試委員審核。未準時送交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撤銷當學期
之學位考試。
五、學位考試之成績,由該研究聲學位考試之考試委員分別評定後加總平均
之,並以七十分為考試及格。
IV 學位考試之結果:
一、通過:無須任何修改者或無須考試委員複查認可者。
二、附條件通過:應依照學位考試委員會決議,送請考試委員複查認可者。
三、不通過:應重新申請學位考試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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