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辦] 法研所碩士學位授予辦法 (一)
目前剛好閒閒的 來po一下最新出爐的畢業規則 這個應該不是機密吧 啾咪^.<
世新大學 法學院 法律學系 碩士學位授予辦法(完整敘述請看佈告欄)
98/2/2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世新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學位授予之條件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條件
,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一、修畢其入學年度「課程計畫表」規定之課程(不含學位論文三學分)。
二、依據本辦法相關之規定及程序,完成學位考試。
第三條 指導教授之選定 (這條比較重要 啾啾^.<)
I 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申請助理教授級(含)以上教師
擔任指導教授。 (kilid補充:學期結束是7/31)
II 本系專任教師每人每一學年接受研究生申請指導不得超過七位(含他系碩
士班研究生);指導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位。若需超額指導時,須經本
系系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接受。
III 研究生申請非本系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時,須先與本系該專業領域之
專任教師至少乙名諮商並徵得其同意後,始得為之。
IV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需向本系系所主管報備之。
研究生於必要時得申請變更論文指導教授,但以乙次為限。變更指導教授
除須取得原任及新任指導教授之同意外,並送本系系所主管備查。
第四條 修課要求 (第二項,不意外!第二項人很好的,這裡面一定有什麼誤會@_@)
(第四項,人稱「背刺條款」=.=!!!)
I 研究生修課,須依其入學考試時報考之組別,並按照其入學年度「課程計畫
表」修課。該當學期之必修課程,非有特殊理由,不得退選之。
II 研究生如需於第一階段選課結束後,(我好心加個逗號方便閱讀QQ) 加修選
修課程時,須於第二階段第一輪選課結束前,經授課教師同意後,且至系
辦公室申報後,始得選修該門課程。
III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須徵得指導教授之同意,始得選課。
IV 研究生於在學期間至少需參與本系舉辦之演講、研討會等學術性質之活動
七次以上,且服務時數滿十二工作天者(kilid補充:100hr),始得申請學
位考試,本項規定不適用於碩士在職專班之學生。
V 研究生修習非本系開設之課程(含校內外課程)時,須符合下列規定,並填具
申請書提出申請:
一、為本所未開設之課程。
二、為其學位論文研究方向有關之課程。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報請本系系所主管核備之。
第五條以下先富奸一下 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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