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 字第 653 號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a )時間17年前 (2009/01/26 15: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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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 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 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 適當之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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