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無薪假新解 可低於基本工資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月光森林)時間15年前 (2008/12/15 01:29),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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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沒有要偷渡政治的意思 想順便提一下勞基法的觀念@_@ 若有不適我會自D (有反應不ㄙㄨˊ服就刪) (雖然後面忍不住還是寫了囧rz) 想說以前學習勞動法的時候對這方面很有興趣 因此關於這領域的一些新聞或是見解會特別留意 還請大家指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13/57/1b46c.html 無薪假新解 可低於基本工資 更新日期:2008/12/13 09:55 【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日歷經9小時開會後,針對「無薪休假」做成最新解釋。若勞資協議無薪休假即使屬於月薪制勞工,每月薪資亦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這是勞委會首度正 式棄守月薪必須高於最低基本工資的堅持,連帶的亦將使勞工的勞保、勞退、甚至失 業給付計算方式都受衝擊,後續效應值得觀察。  長期以來,勞委會對「月薪制」解釋素來是「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因為基本工資 是法律對於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門檻」。但面對景氣差,失業率飆升,勞委會亦不得 不迫於現實、放棄對勞動條件的堅持。但為免衝擊過大,引發反彈,勞委會仍暫決定, 若實施無薪休假導致勞工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要依照現行勞保分 級表17280元申報。至於新制勞退部分,亦要依照實際薪資投保,但勞工可在協商時, 向雇主爭取依照原薪資投保,以確保退休權益。  不過,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例假日一定要 給薪,每週7日一定要有1日有薪休假,因此,雇主即使要求勞工簽下自願書「該月無薪 休假」,在法律上亦無效,勞工當然可以拒絕。 →勞委會的長官請多了解一般企業的生態好嗎 如果我是雇主 怎麼可能會笨到會有書面出現 一定都是勞工自願加班 所謂 責任制 + 無薪假 = 義工制 這酸文不是沒有道理 -------------------------------------------------------------------------- 勞基法的概念 說來說去只需要掌握兩點即可(引用政大勞動法教授黃老師敘述) 1.勞工的定義 2.工資的定義(引用到此截止 以下文責自負) 掌握了勞工與工資的定義 雇主就可以壓榨勞工 喔不 是才有勞基法的保障 1.勞工的定義 勞基法上的勞工是否與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的定義相同?? 57台上1663號判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 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92台上799號判決:「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 ,故此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 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係被他人使用 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 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定義看起來很簡單 學界則提出具有「人格上從屬性」 也就是如同民法第188條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也就是勞工 (這只是我個人見解) 但是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雖然勞基法已經盡可能的擴張勞工定義的範圍 將更多的勞工納入勞基法保障 但是實際上雇主各出奇招 企圖推卸勞基法責任 方法(1) 以往雇主會將契約解釋成並非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 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因此 以往會有一些行業有爭議是否屬於勞工的範圍 比較有名的是 a.職棒球員不是勞工 相關函釋請見(87)台勞動一 字第 059605 號 (89)台勞動一 字第 0027695 號 (90)台勞動一 字第 0022451 號 b.老闆如果想要解雇勞工 有一種手法是 先把你升為經理 然後說這時契約變更為委任契約 此時就無勞基法保障了 (搞不好陳某的黑暗兵法是從這邊領悟出來的) 勞委會83.7.6台83勞動一字第四五六三八號函行政院要旨:「查勞工謂受雇主 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 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定有明文 ,事業之經理人乃事業經營之負責人,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雇主定義,應屬雇主 ,迨無疑義……本會認為勞動基準法上所稱受僱用之勞工,應不包括依公司法 委任負責事業經營之經理人,至於不具委任關係而僅係受僱用之經理,則符合 勞工定義。」 (2)但是這種手法近來比較少見 取而代之的手法是 所謂勞動派遣公司的興起 勞動派遣之法律關係 是三方的法律關係,其主體有三:派遣雇主、要派人 及派遣勞工。而其契約關係分別存在於派遣雇主與派遣勞工之間,以及派遣 雇主與要派人之間,其關係與現行勞基法所規範一對一之勞動關係並不相同 要派人與派遣勞工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要派人依據派遣人與派遣勞 工訂定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269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派遣勞工同意,將其勞 務請求權讓與要派人(民法484條第一項規定),得對派遣勞工請求勞務給付, 在此一請求範圍內(被授權)行使指揮監督權。 (以上引用工總網頁郭永雄律師的文章) 勞動派遣就是俗稱的委外 就連消費卷發放政府也是要委外交給包商去負責 許多學校、公司的清潔業務現在大多交由委外去負責 像政大 世新就是 在此並不是說委外罪該萬死 只是對於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 要派人(也就是實際指揮勞工服勞務之人)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把責任推說 這是勞工跟派遣單位的內部關係 跟他們無關 勞委會跟要派人真的有在關心勞工的權益嗎?? 值得去追查到底 方法(3) 還有比勞動派遣對雇主更有利的方法 1111與104(不只這兩家 許多媒體都是) 一直在灌輸 景氣不好 共體時艱 優質勞工應該要為公司著想之類的觀念 是不是在洗腦??或是真的就該這樣 這裡不方便多加評論 但是越來越多公司 喔 應該說是勞工 自願像日本一樣 採行責任制 事情沒做完不離開 事情提早做完就多做一些 阿怎麼不講人家日本對勞工是採終身雇用制 景氣好加薪 景氣差從高層開始半薪 但堅持不輕易解雇裁員 1111跟104迴避企業對勞工應盡的義務 只談勞工應該怎樣付出 這也是他們的自由 但也請別不要臉的吹噓為就業勞工著想、爭取什麼狗屁 要當資方的打手來壓榨勞工 就別顧形象 總之 在這邊 責任制的興起 原本我以為已經是雇主壓榨勞工的極致 沒想到現在又發展出新的階段 也就是無心假(應該是無薪假,打錯字了 科科) 從勞工定義→勞動派遣→責任制→無薪假 只能說 勞工就像魚肉一樣 任人宰割 這不只是馬英九要負責 阿扁也要 歷年的總統 勞委會 政府高官都是共同正犯 親資方 跟豪門企業水乳交融 哪個有真正為勞工著想 關心?? 所謂台灣沒有真正的左派 只有極右派 右派 偏右派不是沒道理 2.工資的定義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的問題在於勞工日後退休時 退休金如何計算 (現在看起來很諷刺 連工作都快沒了還談什麼退休??)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將一些情形排除在工資之外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也就是下列都不是經常性給與 不屬於工資的範圍)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42判決要旨:「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 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單方之目 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 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之範圍。」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所以以往雇主會將發放給勞工的報酬 儘可能的解釋不屬於工資 將來在退休或是資遣時 所付的費用會比較少 (現在看來該說上面的問題想太多嗎 雇主直接倒閉潛逃的新聞一大堆) 其他常見的手法比如說將勞工調職 比方企業有ABC三家公司 所以勞工做一段時間後老闆就將他調到另兩家公司 而且要求年資重算 直接在契約(也許有要簽新約)規定 勞工敢不簽嗎 人格上的從屬性 註定勞方面對資方永遠是弱勢 政府 尤其是勞委會再站到資方那邊的話 勞工連說話的勇氣都沒有 這絕對不只是現任政府才會這樣 歷年來沒有一位主事者願意正視勞資不平等 以前陳菊沒有 現在王如玄也不會 將來的勞委會主委相信也是一樣 這就跟請李遠哲來談教改(還是李遠哲現在要說 教改他沒參與實際操作)一樣可笑 你沒經歷過 人在屋簷下 不得不低頭 英雄也是有時會被幾文錢也逼死 那種辛酸的情形 躲在勞委會富麗堂皇(這就該怪到陳菊 是他任內蓋的)辦公室內討論如何保障勞工 有什麼比這更虛偽可笑 許多主政者從小一帆風順 一路順遂 像連家 馬家 貴族四公子等 永遠也無法體會勞動者的悲哀 就連三級貧戶出身的阿扁 享受榮華富貴之後 也忘了貧賤的勞工階級 即便如我 要說多能體會那種無助 也是矯情 只是 漸漸的也想像大家一樣 變得冷漠 只要自己好就行 是不是有句話說 有能力的人到哪都可生存下去 觀念跟主義 是會限制人的思考窠臼 社會規範受到輿論的操縱 公理跟真理畢竟不同 獨裁也好 頑固也好 建議大家還是相信自己所信奉的價值 別被媒體給污染=.= ----------------------------------------------------------------- 基本工資 相信大家都曉得這是對於勞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月薪制是17280元 時薪制則是95元 勞基法的保障只是對於一個人 維持最基本的人性尊嚴而已 現實生活上不知有多少企業 雇主也是規避這最低工資要求 也許 現在的情形已經面臨到 要裁員還是無薪假 二選一的地步 說來說去就是貧賤夫妻百事哀 大家都沒錢 如果有人能解決這困境的話 我相信那必然會像是俾斯麥或是希特勒那樣的獨裁者 也就是我所能想到的方法 就是政府不能再逃避責任 用公權力介入私人企業經營也無所謂 幾個重點行業跟企業 如銀行 大財團 資產先凍結起來當預備國庫 (還是讓我去當行政院長比較快 直接搞專制獨裁) 現在政府的心態是 因為做不到 所以標準就放寬 像之前遺贈稅就說什麼收不到 所以調降稅率也沒差 現在也是說 景氣不好 棄守最低工資還可以保住大家的工作 我的想法則是 收不到稅?? 先關你幾個月 採連坐法 錢就是要吐出來 (反正這些錢也是該繳的) 開基金會逃漏稅?? 那短期做法就是凍結財產 中期作法將稅負優惠法律都修改 (有錢人才可以大大方方的逃稅 受薪階級乖乖繳所得稅 吃人夠夠) 沒錯 政府就是有牌的流氓 既然要做就狠一點 不要明明是流氓又肖想舉孝廉 不過這大概永遠是空想 原因不是主政者不敢作 而是他當初根本就是被大企業財閥給拱上去的 沒有所謂民主政治 只有財團治國 人民 勞工 註定要吃虧!! -- 點播專區梁靜茹--會呼吸的痛 (改編版) kilid--會心酸的痛 想念是會呼吸的痛~~ 報告是會心酸的痛~~ 它活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它痛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哼你愛的歌會痛 寫前言部分會痛 看你的信會痛 內文部分會痛 連沉默也痛~~ 連結論都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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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以為會是1000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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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偷渡政治?" 你桌上的貼紙已經說明了一切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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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文章寫的很好 但是還是老問題 每個點都寫的很好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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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點沒辦法串聯 論證出最後的結果 所以對於我這種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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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差的 就是只能看到你有色文字部分 很難共鳴 我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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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4:09, , 6F
這是最新流行的跳針寫法 我會改進的 感謝您的回應^^
12/15 04:0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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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加色給按end的人 就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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