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第 648 號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違憲?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
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
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
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
處理免予議處,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
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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