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唷~)時間17年前 (2008/07/12 20:42),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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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張三之下列犯行,刑法有無適用之效力? (一)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搭乘華航客機,飛抵日本名古屋機場時,在機艙內    因故毆打日本人某甲,甲因而受輕傷(10分) (二)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於美國舊金山,費時一年,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幣一批。(15分) 二、何謂不能未遂犯?以下毒殺人之意著手實行,卻誤取外觀極其相似(一   般人也難以由外觀上加以分辨)之白色砂糖為白色毒粉,摻入被害人食   用之甜湯中。究係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犯或普通未遂犯? 三、張三明知某甲現所騎乘之機車乃行竊得來,為圖上班方便起見,竟恫嚇   甲,稱「若不將該機車無償借予張三使用一年,將報請警方追究甲之竊   盜刑責」。甲畏懼其犯行曝光,無奈下,將該車交付張三,供其使用。   試問張三有何刑責? 四、詐騙集團利用上課時間,父母查證不易之空檔,以孩童被綁架為由,使   用電話通知父母,致孩童之父母陷入極度恐懼,無奈之下,經由自動付   款機(ATM)轉帳付款,試圖換取孩童之安全。詐騙集團之此類行為   ,構成何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6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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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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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 白糖殺人乃方法不能,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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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 我覺得應該是普通未遂~~因為行為人主觀認知是以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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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22:11, , 4F
殺人..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行為人並非出於重大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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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是降寫啦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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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瑞說得沒錯,誤白砂糖為毒粉與誤白砂糖能殺人是不同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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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小朋友的期末考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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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現行26條之解釋及採陳子平老師的修法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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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會解釋出不能犯的結論。這題若出在三等須剖析客觀危險理論
07/14 17:2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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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以李茂生老師偶然/非偶然造成無結果,這題仍然會落在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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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但是新法刪除得減輕的規定,處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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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UAR043 (SHU_LawGr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