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 普考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唷~)時間17年前 (2008/07/11 19:49), 編輯推噓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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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閱卷權?其法理基礎為何?偵查中是否應賦予辯護人聲請閱卷的權利? 二、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說明一般通訊監察必須踐行那些程序,監聽方為合法   ? 三、何謂告訴不可分?其立法意旨為何?此一原則是否有例外?此一例外之規定是否合理   ? 四、近年立法者將盛行於英美法系的交互詰問制度引入國內,在程序上此一制度有何特殊   之處?其進行有何限制? 可以請公法中心主任解一下第二題嗎?你的論文方向..... 其他題同學們書讀累了可以在板上回文練習一下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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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烜加油 考完刑訴覺得很囧 好像會寫又不太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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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監聽和一般搜索不同,其具有較高的隱密性和隱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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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了要具有一般搜索的必要性外,仍需要符合重罪原則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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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原則〈本法第五條〉,而通訊監察書的申請主體因為J631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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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由法官核發,最後為了使人民知道自己被監聽,故在監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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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通知被監聽人(本法15條)。具以上者應該便是合法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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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還有時間上的限制,以免長時間監聽。以上便是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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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想到寫的~所以體系若有凌亂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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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原則、相關性原則、一定期間原則、最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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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重大、法官核發、緊急事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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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題有人要解嗎.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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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不是刑訴修草的重點嗎?應該很好寫才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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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我不太懂,但可以從程序正義跟人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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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方面著手,至於詳細的法條規定,要有看才知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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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告訴不可分,應該是已經爛掉的考古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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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制度也是很久以前的考題,而第二個小問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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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就是要寫交互詰問制度在我國施行一段時日後,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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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如實務對交互詰問的制度不熟悉,當事人在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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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問的時候,沒有辦法問到重點,常常會不自覺的: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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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利誘等等,很難完全符合交互詰問所要的精神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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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而如被告未請辯護人的話,那要交互詰問,就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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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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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要交互詰問,是必要這個案件中,找的到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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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TqZTvh (SHU_LawGr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