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司法院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看板SHU_LawGrad作者 (阿杜是也)時間17年前 (2008/07/07 23: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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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七日電)司法院院會近期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並儘量將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 遇的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司法院今天 表示,此次大幅修正對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期待修正草案施 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 司法院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1953年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修正,其間國 際環境及經濟發展均有重大變化,現行規定難以切合社會需要,因此邀集專 家學者著手修正。現行條文共三十一條,草案修正其中二十八條、刪除一條 、增訂三十三條,並調整條文順序,集結性質相近條文成章,合計草案共六 十三條,變動幅度相當大。 草案修正主旨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 制變遷,且儘量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 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 司法院舉例,2006年間曾發生美籍男子凱利與台灣女友阮玫芬跨海爭奪女兒 愛蜜莉監護權的涉外事件,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凱利抗告。此案為父母 與子女間法律關係爭執,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以父 親的本國法為準據法。 不過,若按同法第二十九條反致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 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而凱利 的本國籍美國為海牙公約締約國,海牙公約關於兒童保護的親權責任準據法 ,規定應適用兒童慣居地的法律處理,本案中愛蜜莉的慣居地為台灣,因此 準據法應為台灣法律。 司法院說明,本案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須透過「反致」(國際 私法專有名詞,目的在調和內外國間關於法律適用法的衝突),以選擇最適 當的準據法的適用,才能適用台灣法處理。若凱利的本國法就本件爭執並無 須依其他法律的規定,即無法適用台灣法,而應依凱利本國法處理,恐怕不 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若依照修正草案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將依子女的本國法處理, 而愛蜜莉有台灣國籍,也就是說,本件適用修正草案的結果,不須透過反致 規定,就能直接適用愛蜜莉的本國法處理改定監護權的爭執,得以符合兒童 的最佳利益。 司法院指出,由於本次修正幅度很大,對於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 響,因此草案明定本次增修條文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 準備,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並與國際法制接軌,增進民 眾對司法的信賴。970707 ================= 不知道是不是馬上就會過= = 轉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07/5/12r3o.html 中央通訊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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