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司法官民法第三題

看板SHU_IPR作者 (中研院好遠@@)時間15年前 (2010/08/15 22: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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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58號 本件原告之流抵約定業經登記,雖得對抗第三人,然流抵約 定非當然使原告取得流抵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有待清算義務 之踐行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由原告取得標的物所 有權,故原告所擁有者,僅係「擔保性質之權利」。而於後 順位債權人已聲請對流抵標的物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流抵抵 押權人既仍得主張就拍賣價金優先受償,則其權益已獲相當 保障,況若流抵抵押權人欲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亦得參與拍 賣投標,對其利益亦無損害。從而,原告雖為流抵抵押權人 ,亦難認其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從而,原告主張依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訴請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39 49號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 ,為無理由 -- -- ◥◥◥◥◤◤◤◤ 哼,不痛不癢的,怎麼可能.. ◥▇▆▅▄▂◤ ●∕ . ▄▄▄▄▄▄▄ ▆▅▄▃▂ ◤"" ╱) _ζ′ 啊啊啊啊啊啊!!! 你已經射了。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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