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網路的不完美交易
網路的不完美交易
2010/07/26
中國時報 【陳佑寰】
蘋果執行長賈伯斯日前才為iPhone 4天線問題舉行記者會,自承:我們並不完美。一
周後蘋果網站就傳出標錯價格,Mac Mini主機配備8G記憶體,卻比配備4G記憶體便宜新台
幣一.五萬元。蘋果要不要認賠?也許該先問一下戴爾。
去年六、七月間,戴爾於其網站上發生兩起標價錯誤事件,湧入超過十萬筆的訂單,
引起軒然大波。網友認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時即屬要約,而當網友下單時,雙方
即成立有效的契約關係,因此戴爾應依約出貨。戴爾則主張在網友完成訂單前,網友已先
同意「契約於戴爾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的定型化契約約款,因此網友的訂單才是要
約,戴爾對訂單是否接受有最後的決定權。由於網友不滿戴爾以折價券方式處理標錯價案
,乃紛紛向戴爾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戴爾於大多數案件均獲得一審勝訴判決,審理的法院包括台北、台中、彰化、台南、
高雄等,可說是全國總動員。戴爾勝訴的主要理由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的行為
並非要約,而是「要約之引誘」,也就是引誘消費者為買賣之要約(即下訂單),但因戴
爾並未對其表示同意,則契約不成立而無須履行契約。法院特別從利益衡量及風險分配的
觀點分析:網路上由出賣人衡量自身有無履約之能力及風險,始決定是否為承諾之風險規
避性質,於交易中甚為常見,且消費者因此所承擔之風險,亦僅為所欲締結之契約未能成
立、所欲訂購之商品無法購買而已,尚難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戴爾在法院訴訟連勝數場之後,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台南地方法院首嘗敗績。戴爾
敗訴的主要理由為:戴爾於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的行為就是要約,消費者下單行為則屬承
諾,契約乃成立生效。法院強調:戴爾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
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
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自屬「要約」而應受拘束。法官在判決中,以嚴厲的
口氣指摘戴爾:「喜歡就說買賣契約成立,不喜歡就說買賣契約不成立,造成買賣雙方顯
失公平」。
戴爾標錯價案的民事糾紛可說是花開遍地,但緩不濟急,行政機關對戴爾所為的處罰
則相當迅速。台北市政府去年七月底以戴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課處一百萬元罰款。戴爾
全額繳交罰鍰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於今年六月底駁回戴爾之訴願。
除了事後的行政處罰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主管機關亦可透過對定型化契約的
預先管制以落實消費者保護。千呼萬喚始出來,經濟部於今年六月公告訂定「零售業等網
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依該規定,企業
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
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網路交易運作實務上,網路賣家常先與網友訂定定型化契約,且採取「盡速成立」方
式,由網友先按下「我同意」的選項才能進行下一步驟,以即早約束網友,使其先接受賣
家所制訂的交易模式。但就個別交易之訂單處理,則採取「延緩成立」立場,把訂單接受
的時間點,延緩到出貨前階段。網路賣家固然可藉此方式控制風險,但也應兼顧消費者權
益,才能使電子商務受到大眾信賴而蓬勃發展。網路交易新的遊戲規則在實務上將如何運
作以及受到挑戰,值得吾等網路「鄉民」持續觀察注意。畢竟我們都不完美,而網路交易
的遊戲規則也不完美。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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