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法律]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

看板SHU_IPR作者 (中研院好遠@@)時間16年前 (2010/01/19 21:3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thubo 信箱] 作者: thubo.bbs@ptt2.cc (thubo.bbs@ptt2.cc) 標題: [法律]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 時間: Tue Jan 19 21:22:19 2010 作者: Lecture (不信人間耳盡聾) 看板: Lecture 標題: [法律]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 時間: Sun Jan 17 02:17:02 2010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第 4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第 5 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飊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 8 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第 9 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10 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螥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 11 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 12 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第 13 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4 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ɸ 第 1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18.165.226.128 drdrdr: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1/17 10:28 DaphneJ: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1/17 14:47 eddiebear:轉錄至看板 bianbianman 01/17 23:44 anastacia: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1/17 23:47 ivyjack: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1/18 03: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1
文章代碼(AID): #1BLRFx-b (SHU_I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