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對照] 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 ◎孔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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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對照] 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 ◎孔傑榮
時間: Wed Oct 14 18:41:2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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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對照] 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 ◎孔傑榮
時間: Fri Oct 9 15:04:4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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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觀點] 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 ◎孔傑榮
時間: Fri Oct 9 11:31:27 2009
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孔傑榮Jerome A. Cohen)
2009年10月09日蘋果日報
黃維幸博士就陳水扁羈押問題於10月3日《蘋果日報》刊登了一篇有趣之文章,正
如其文章所指出,在美國批評老師的觀點是慶祝教師節的絕佳方式。在崇尚蘇格拉
底式師生論辯的美國法律教育中,尤為如此。當然,這並不表示以前學生的批評總
是「正確」的。
黃維幸博士說我「錯」在於主張法院最好能在嚴格的條件下,於判決前釋放前總統
陳水扁,賦予他更公平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可以肯定的是,對於法院如何在審前羈
押審理中評估嚴重的潛逃風險,並權衡其他相關的因素,這是公眾可以討論的。
非公認刑事法專家
黃博士並非一般公認的刑事法專家,其居然認為羈押陳水扁的看守所環境-該環境
的條件在公眾壓力下才逐漸改善-並不妨礙陳水扁的辯護能力,這未免言之過甚。
我想知道,有多少台灣的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法學者會同意他的觀點,亦即羈押禁
見,或甚至是對接觸律師、證人和證據限制較少的一般羈押,不會妨害被告的辯護
能力?
我對於黃博士的另一觀點也感到困惑,他說陳水扁一旦釋放就會惡意「鼓動群眾,
戲弄司法」。借用黃博士自己的論辯方式:證據在哪裡?而且,就算真的發生,法
院亦得撤銷陳水扁的保釋。更何況,假設法院有權考慮此等因素,這也會引發民主
社會中實際的憲法爭議。
此外,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還必須依法考慮另外兩個羈押原因,一些台灣法律
專家們認為,這兩個原因也可能有違憲疑慮。第一個是被告在釋放後可能會勾串證
人或湮滅證據。這種可能性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如果發生了,檢察官是可以用新
的罪名追訴這些涉案人。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上述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是否足以成為持續羈押
、在判決確定前長時間嚴厲懲罰被告的正當理由。另外一個有違憲疑慮的羈押原因
,是法院依法必須考量被告被控訴的犯罪是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使得檢
察官僅僅透過控訴被告重大罪行,就可以在判決定讞前懲罰被告,長達數月或甚至
數年。在一個自由社會中,這是一個危險的權力武器。
追訴過程必須公正
不論法院可合憲地考量權衡哪些因素,我個人觀點是,在這樣一個必然會引起重大
公眾爭議的案子中,追訴犯罪的過程須公正進行,不讓社會任何一方對於公正性存
有合理的懷疑。如果陳水扁在候審期間被釋放,就沒有人可以合理地爭辯:因為陳
水扁被剝奪充分自我辯護的機會,所以他的有罪判決和無期徒刑是不公正的。這才
會使這場現代台灣史上最重要的審判取得最大的正當性。
作者為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本文由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翻譯,英文原文請參閱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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