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說明書要件
申請發明專利應具備的資料
專利法
第 25 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
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權人為雇用人、受讓人或繼承人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僱傭
、受讓或繼承證明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前項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
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
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應載事項
專利法
第 26 條
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第 14 條
申請發明專利或申請新型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
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於申請書上聲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之事實者。(新穎性六個月的例外規定)
二、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國際優先權)
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國內優先權)
四、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第 15 條
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發明或新型摘要。
三、發明或新型說明。
四、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申請人已向外國申請專利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依現有
資料續行審查。
說明書所載之發明或新型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之
用語應一致。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下列事項
第 17 條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
二、先前技術: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
之相關資料。
三、發明或新型內容: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四、實施方式:就一個以上發明或新型之實施方式加以記載,必要時得以
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五、圖式簡單說明:其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
圖式及其主要元件符號。
發明或新型說明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
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酸或胺基酸序列者,應於發明說明內依專利專
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其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
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載明該生物材料學名、菌學
特徵有關資料及必要之基因圖譜。
申請專利範圍(略)
第 18 條
Q1:說明書跟申請書有什麼不一樣??
Q2:申請書上面應載明的是項說明書亦須載明否??
九七年修正前的施行細則根本在鬼打牆
十四條跟十五條幾乎一樣
真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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