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巴黎公約
不知道大家的巴黎公約圖表整理得怎樣了
我不知道該怎麼畫圖 所以目前的方向分成三大類討論
但是我整理到6-3條第六款後就遇到瓶頸 不知怎麼繼續
我覺得應該可以更精簡一點 有沒有其他同學可以分享一下
我已經不知該如何繼續了....
下面是我目前整理好的部分
一、聯盟國家之國徽、國旗、其他國家徽記
(一)商標註冊
原則:聯盟國家之國徽、國旗、其他國家徽記,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商標或
商標的構成部分。拒絕註冊或使其註冊無效,並禁止使用。(6-3 條第1款a)
例外:1.具聯盟國家之國徽、國旗、其他國家徽記之商標,不會使公眾理解為與
組織有關聯或使公眾誤認使用人與組織有關,不適用a項規定。
(6-3 條第1款c後段)
2.1925年11月6日以前已註冊之商標有聯盟國家之國旗者,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6-3條第5款)
(二)未來保護
原則:表列清單,將今後可能希望受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內受保護之國家徽記及對
其之一切修改,需經國際局相互通知。並使公眾得獲取該清單。(6-3條第3款a)
例外:1.就國旗而言,相互通知非強制。(6-3條第3款a後段)
異議:就各國所要求之保護,可於收到通知後12個月內提出異議。(6-3條第4項)
二、各國採用表明監督和保證的官方符號、檢驗印章
(一)商標註冊
原則:各國採用表明監督和保證的官方符號、檢驗印章,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
作為商標或商標的構成部分。拒絕註冊或使其註冊無效,並禁止使用。
(6-3條第 1款a)
例外:包含該符號或印章的商標非使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不禁止。
(6-3條第2款)
(二)未來保護(未完成)
原則:
例外:
異議:
三、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參加之政府間國家組織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和名稱
(一)商標註冊
原則: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參加之政府間國家組織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
和名稱,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商標或商標的構成部分。拒絕註冊或
使其註冊無效,並禁止使用。(6-3條 第1款b前段)
例外:1.該商標已受現行國際協定予以保護。(6-3條第1款b後段)
2.該商標權利人係在公約於該國生效前已善意取得者,為避免其損害,
得不適用b項規定。(6-3條第一款c前段)
3.未經由國際局通知本聯盟之徽章、旗幟等,不適用第1款b項規定。
(6-3條第3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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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172.173
推
10/05 01:1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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