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巴黎公約

看板SHU_IPR作者 (放手去飛)時間17年前 (2008/10/03 22: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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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的巴黎公約圖表整理得怎樣了 我不知道該怎麼畫圖 所以目前的方向分成三大類討論 但是我整理到6-3條第六款後就遇到瓶頸 不知怎麼繼續 我覺得應該可以更精簡一點 有沒有其他同學可以分享一下 我已經不知該如何繼續了.... 下面是我目前整理好的部分 一、聯盟國家之國徽、國旗、其他國家徽記 (一)商標註冊 原則:聯盟國家之國徽、國旗、其他國家徽記,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商標或 商標的構成部分。拒絕註冊或使其註冊無效,並禁止使用。(6-3 條第1款a) 例外:1.具聯盟國家之國徽、國旗、其他國家徽記之商標,不會使公眾理解為與 組織有關聯或使公眾誤認使用人與組織有關,不適用a項規定。 (6-3 條第1款c後段) 2.1925年11月6日以前已註冊之商標有聯盟國家之國旗者,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6-3條第5款) (二)未來保護 原則:表列清單,將今後可能希望受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內受保護之國家徽記及對 其之一切修改,需經國際局相互通知。並使公眾得獲取該清單。(6-3條第3款a) 例外:1.就國旗而言,相互通知非強制。(6-3條第3款a後段) 異議:就各國所要求之保護,可於收到通知後12個月內提出異議。(6-3條第4項) 二、各國採用表明監督和保證的官方符號、檢驗印章 (一)商標註冊 原則:各國採用表明監督和保證的官方符號、檢驗印章,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 作為商標或商標的構成部分。拒絕註冊或使其註冊無效,並禁止使用。 (6-3條第 1款a) 例外:包含該符號或印章的商標非使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不禁止。 (6-3條第2款) (二)未來保護(未完成) 原則: 例外: 異議: 三、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參加之政府間國家組織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和名稱 (一)商標註冊 原則: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參加之政府間國家組織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 和名稱,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商標或商標的構成部分。拒絕註冊或 使其註冊無效,並禁止使用。(6-3條 第1款b前段) 例外:1.該商標已受現行國際協定予以保護。(6-3條第1款b後段) 2.該商標權利人係在公約於該國生效前已善意取得者,為避免其損害, 得不適用b項規定。(6-3條第一款c前段) 3.未經由國際局通知本聯盟之徽章、旗幟等,不適用第1款b項規定。 (6-3條第3款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72.173

10/05 01:13, , 1F
是不是要和我國商標法第23條有相關的規定做比較呀?
10/05 01:13, 1F
文章代碼(AID): #18vYTez- (SHU_I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