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
壹‧肖像權
肖像權指存在於個人肖像之權利,而呈現肖像的手法則在所不問,得為照相、
繪畫、電腦合成或漫畫等,凡足以呈現個人外部形象者,極具有辨識性皆包含在保護的範
圍內。美國法上將肖像權歸類為屬於隱私權之一種,於1953後擴大其保護的範圍,
發展出個人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使他人得以對價授權他人使用其肖像及姓名。
貳‧真實人物商品化
由於知名人物的影響力無遠弗屆,其所帶來之利潤及效果通常遠較於其他方式
所帶來的利益多,故近年來廠商多偏好以此方式來宣傳其產品,這種藉由個人表
徵之利用於商業上之行為,首先聯想到的即得否以商標法加以保護,其答案卻是
不確定的,探究人物商品化之目的本即是藉著個人之形象特質來刺激買氣進而獲
取高額利潤,與商標法之目的原先在於識別急得使人藉此區別商品之出處及與其
他事業之不同,就目前我國判決來看似仍否認此一權利。
參‧結論
就本案來看,維力公司係於2005年時以張君雅小妹妹回家吃泡麵一廣告,而
打響知名度,其後並以此推出一系列產品,每個月賺進上千萬的利潤,後維力公
司並於2007年以張君雅小妹妹之名及圖樣商請商標註冊通過,其後更以此商標
推出一系列產品,惟扮演張君雅的簡嘉芸小朋友卻未獲得廠商邀請代言廣告一位
支付其肖像費,現在簡小妹的家人打算控告泡麵公司侵犯肖像權。
就文字商標之部分,張君雅並非簡嘉芸之本名而係維力公司所創設之人物,故應
無侵害之結果,惟就圖形商標之部分,維力公司所註冊之圓臉、爆炸頭之
圖樣,於簡嘉芸小妹妹拍攝廣告時雷同,但據維力公司所指稱,其註冊之形象乃
係廣告公司原先即設定好的形象,僅於拍攝時將簡嘉芸小妹妹化裝成此模樣,應
不屬於其本身之個人特質,就我國法而言應無侵害簡嘉芸小妹妹之肖像權問題
故應無美國法上之公開化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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