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樓上樓下23年 元配不知是小三

看板SET作者時間13年前 (2012/03/19 19: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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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2012.03.19 02:20 am 丁姓計程車行老闆享「齊人之福」,元配和「小三」分住樓上樓下; 丁妻蒙在鼓裡廿三年,今年初因細故和對方口角,對方脫口說出, 「妳老公跟我上床,連小孩都生了。」她才知道老公外遇。 丁妻一怒控告丈夫與陳女妨害家庭,兩人承認曾通姦,還說「小孩都已經上大學了」, 因通姦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規定追訴期只有五年, 丁妻又無法證明兩人近幾年仍持續發生關係, 台北地檢署只能以追訴時效消滅,處分不起訴。 六十六歲的丁姓男子,住北市民生社區知名的社區大樓內,該大樓房價近三千萬元; 鄰居表示「丁先生有兩個兒子,年約四十歲,但已有八個月沒看到他回家, 只知道他最近和妻子有官司糾紛,沒聽說他有個小老婆住在樓下。」 三立也有這劇情阿~~~哈哈~~~ 丁所經營的車行昨天沒營業; 當地里長說,他知道丁男「最近家裡有些事,車行生意似乎也被影響, 但不方便代答,詳情還是要問本人比較好。」 據了解,丁姓男子和妻子住在社區大樓內的十五樓,外遇的陳姓女子住同社區七樓; 丁妻雖知道陳女育有一女,目前已是大學生,但萬萬沒料到, 平日見面都會打招呼的有禮貌女孩竟是老公生的。 今年初,丁妻和陳女因細故口角, 陳女脫口說出「妳老公跟我上床,連小孩都生了,妳還不知道?」 丁妻聽聞彷彿晴天霹靂,回家找老公興師問罪, 丁承認與陳女在一九八九年間通姦,隔年產下了一女。 東窗事發後,丁姓男子希望妻子接受事實、息事寧人,但妻子決定提告討公道; 丁男告訴妻子,妨害家庭是告訴乃論之罪,犯罪發生超過六個月提告無效, 但妻子卻搬出刑事訴訟法「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為計算依據,堅持告到底。 丁妻並透過律師主張,丁男及陳女通姦絕對不只一次, 肯定是長年的「連續犯」,希望檢察官調查清楚。 檢方調閱戶籍謄本,確認兩人育有一女,但沒有近年發生性關係的證據, 推算兩人發生關係懷孕的時間,已是廿三年前,逾越追訴時效,無法追究兩人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970528.shtml -- 在每一個人的心中 都有一處叫做永恆的空間 等著我們或主動或被動地存入 一個一個的"一瞬" ~去尋找你一生中能成為永恆的那一瞬間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3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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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丁先生40兒子 和陳姓女子的女兒也發生關係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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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跟天龍八部有點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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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正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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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命根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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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23年前那發之後都沒有了嗎?隨便電梯監視器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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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監視器可以拍到他們兩個性交也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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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跟我也有段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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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就是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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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之後怕給「她男」插,所以自表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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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精神狀況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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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兒子40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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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人生勝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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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在床上脫光抱在一起都不一定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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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下是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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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的民生社區...孩子也很可能是別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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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搞不好整棟都是丁老闆的後宮 只有老婆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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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光抱在一起不是不一定有罪~是一定沒有罪~沒有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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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入刑法是落後國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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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 是依行為發生還是依當事者發現此行為才開始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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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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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那個女孩是我妹!? 完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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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難買好厝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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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知道爸爸住樓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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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個女生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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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usicwei211 (223.142.187.116), 時間: 03/19/2012 19:42:10 ※ 編輯: musicwei211 來自: 223.142.187.116 (03/1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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