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ArnoX水桶90日

看板SD-GundamOL作者 (歐爾杭特)時間13年前 (2011/05/23 02:18), 編輯推噓26(2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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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檢舉: ArnoX版友於文章代碼:#1Dpg_uhe「如何抓出隊友怪怪的舉動」一文中以低調開燈的 方式於內文中影射版友:灑鹽巴、俠氣雄心、黃大頭。﹝原文中的翡翠哥、紅色的N倍速 由於所指不知何人就沒標上去﹞使用外掛。 檢舉事由: 根據小組長在4/27日時已於文章代碼:#1Dk02kXl的公告中明言規範: 「1.只要本版上出現『有絕對證據能力』的證據,所有人酸外掛都不處分,因為既然證據 能證明絕對有作弊,陳述事實就不算抹黑。 2.只要本版上出現『合理且有力』的證據,而被指控者沒出面反駁,酸外掛同樣不處分, 因為被抹黑了不反駁,顯然對自己的清白不怎麼重視。 3.只要本版上沒人提出過合理且有力的證據,酸外掛一律視同抹黑,以2-2處分。 4.如果有人提出過合理且有力的證據,但被指控者有跳出來反駁,說自己沒作弊,這時候 就形成羅生門,這時候其他人只能『合理懷疑』他可能作弊,但不能用『信誓旦旦』的語 氣說他絕對有作弊,否則一樣2-2處分。 第四點的情況比較特殊,板主可以依照情況輕重,改採取警告或水桶天數減少的判決 。」 ArnoX版友於其文章中點名數位版友使用外掛,內文卻無相關舉證。依據小組長的公 告條例檢舉成立,以2-2論處,服役時間:7天。 此外,由於新法判例此為第一例,因此允以緩刑5天。請ArnoX版友在公告發布後的緩 刑期限內,於版上發文提出此判決內容指控部分的相關舉證。舉證完成則此部分判決會重 新複審,若無則原判決定獻。 違規處理: ArnoX版友於文章代碼:#1Dpg_uhe 中的推文如下: : → ArnoX :就是不想讓你又跳針才打的,結果又跳回來了 05/15 00:59 : → ArnoX :我只是想談約束力,你要這樣跳來跳去,很累阿 05/15 01:00 : → ArnoX :就是有人要拿踢人來模糊焦點我才打預防針多了後面 05/15 01:27 : → ArnoX :都說了你不認同可以推放屁,其他就挑正文推 05/15 01:35 : → ArnoX :又是證據論,看膩了,官階這種證據就是沒人理= = 05/15 15:05 : → ArnoX :早就不踢准將了,你被踢肯定是別的原因 05/15 15:07 : → ArnoX :反正說有人外掛,拿證據出來,說三班亂踢,不用拿 05/15 15:08 : → ArnoX :連說三班有人被鎖,也不用拿 05/15 15:08 : → ArnoX :官階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都不算證據了 05/15 15:11 : → ArnoX :你跟我說人證~"~ 這不是很好笑? 05/15 15:11 : → ArnoX :單就以舉證來說,雙重標準嘛~ 05/15 15:12 : → ArnoX :多幾個說有人亂踢人就變證據,又不是王老師~ 05/15 15:13 : → ArnoX :這你們要自己舉證,為什麼我又要幫你們舉出 05/15 15:13 : → ArnoX :每次都要別人想,放棄思考了嗎? 05/15 15:14 以上的這些推文以版規「3-2嚴禁發表之文章(含夾帶及推文),刻意製造紛爭或引戰 。」論處。服役時間:7天。 首先處理你的跳針言論。想要在推文討論中不牽扯其他事物,就請以身作則不要在自 己的內文中提及,既然你的內文已經自己拿出來講,就不要攻擊他人跳針。只想談約束力 可以,請就「一個戰隊可以對開掛的成員做出哪些處理;又可以利用哪些方式來約束隊內 成員的行為,不讓隊內的成員成為開掛的玩家。」這些部分來單純論述,勿提私人恩怨。 由於之前版上已經有多例版友上來PO文討論踢人事情被以版規2-1私人恩怨判罰,所 以此部分的推文將以「刻意製造紛爭」來論處。 再來講證據論的部分。這是個法治的社會,凡事都要據理而行依法辦事,相信這是許 多人知道且認同的事情。有句話這麼說:「有幾分證據講多少話。」在一個公開的討論版 上,你所發的文章所推的文句都具有法律效令,推﹝發﹞文者同樣肩負著對等責任。 而在法條規範內,所謂可舉證的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兩種。尤其在小組長發 文公告後,已經名言規範要酸外掛請拿出「足夠份量」的證據來,在無舉證的狀況下,就 請管好自己的雙手小心自己的發﹝推﹞文。 以此句為例: : → ArnoX :官階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都不算證據了 05/15 15:11 證據呢?您所說的官階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這部分你必須拿出兩個舉證:一為你的掛 機依據為何?換句話講你必須要先證明你的對照組是掛機,光這部分就得先完成一個舉證 。二為他的官階經驗確實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這裡指得是你要講特定對象官階衝得奇快, 你要不要拿出他衝經驗異常的證據?根據小組長的最新公告,這是屬於直接證據當然要拿 出來,不然也只是空口說白話。 至於ArnoX版友所提及的踢人問題,須不須要舉證?當然要,但如何舉證又要什麼樣 的舉證才算強而有力,這部分已不在版上規範內屬於私人恩怨,就不多加論述。 緊接著是文章代碼:#1DphzsOS一文內同樣是ArnoX版友的推文。 : 推 ArnoX :自己都承認卡房了,還要說什麼= = 05/15 01:46 : 推 ArnoX :你認為卡房遊戲內建的方式可以達成 05/15 01:48 : → ArnoX :我可以拿掉你的名字,po文道歉 05/15 01:48 : 推 ArnoX :沒用外掛,怎麼卡? 05/15 01:50 : 推 ArnoX :原來卡房不是外掛,扯到既得利益者,不意外~"~ 05/15 01:52 : → ArnoX :進過卡房雖然投機,還在正常遊戲方式 05/15 01:58 : → ArnoX :三班沒人會卡房 05/15 01:59 : → ArnoX :進卡房你可以說投機取巧,但能說非正常遊戲嗎? 05/15 02:00 : → ArnoX :有沒有進過卡房? 有. 有沒有自己卡或常進? 沒有 05/15 02:01 : → ArnoX :說13卡的,那就談你們最喜歡用的拿出證據阿 05/15 02:02 : → ArnoX :卡的人錯阿,投機的觀感不好囉 05/15 02:04 : → ArnoX :跳水有動用其他程式嗎? 操作勝負也拿掉了 05/15 02:09 : → ArnoX :要說跳水跟卡房一樣,差得遠了 05/15 02:09 : → ArnoX :全部成員不卡房,但有人會參加卡房,這樣夠明了嗎? 05/15 02:12 : → ArnoX :我沒辦法否認我們成員沒人進過卡房 05/15 02:15 : → ArnoX :充其量道德有瑕疵有缺陷,但都照正常遊戲方式走 05/15 02:16 : → ArnoX :都說了沒人會卡= = 05/15 02:23 這部分的推文一樣以版規「3-2嚴禁發表之文章(含夾帶及推文),刻意製造紛爭或引 戰。」論處。服役時間:7天。 ArnoX版友於此篇的推文我簡單的區分為兩大塊: 1.指責他人卡房使用外掛。 2.針對卡房的議題與版友互相攻訐引發爭端。 第一部分:請讓以下這位版友來回覆你。 : → arcss:原來鍵盤跟輸入法是外掛(蓋章 05/15 15:34 : → arcss :咦...有鄉民不知道用鍵盤卡的方法耶 XD 05/15 15:36 嗯!謝謝這一位的解說。總之根據arcss版友的說法,卡房可以不用到外部程式,只 需要鍵盤跟輸入法即可。所以這部分的推文係屬於對bighead1786版友的一個人身攻擊,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到底bighead1786版友的卡房是使用哪種方式。此部分的判決內容如上 ,此區不再重新論述。 第二部分:讓另外這位版友來回覆你。 : → iuy :過 我承認我進過卡房 也卡過 甚至如果我沒入三班 05/15 14:09 : → iuy :搞不好我現在也是影片中的基拉大神 05/15 14:10 : → iuy :對於這種方便又不影響對戰的程式 我也是不排斥 05/15 14:10 好的。簡單來講因為iuy版友的自白,所以ArnoX版友的論點不攻自破。基本上就算沒 有iuy版友的自白,ArnoX版友的推文還是會依版規3-2論處。本來的重點就在於 bighead1786版友的澄清,這部分符合文章代碼:#1Dk02kXl中的規定流程。但你的推文在 無舉證的狀況下還要咬定bighead1786版友使用不法程式,造成後續推文的偏離主題且形 成討論紛爭,相信用3-2來判不會太過分。 接獲檢舉: : → ArnoX :不過目前最強的應該是夜鶯,他們有 神 05/15 16:58 檢舉事由: 2-3口氣惡劣之文章與推(噓)文,含蔑視、酸、刻意釣魚等言語行為。 此部分推文,由ArnoX版友於文章代碼:#1DpGAP5V中的影片證據可知道指稱對象為 PTT.夜鶯部隊的沁小紜。僅管此部分的舉證屬實,但不代表你擁有酸該公會的權利。要算 外掛、要指責外掛,版規給予權利與保護,但不代表你可以針對到全公會去。因此以版規 2-3論處,服役時間:5天。 以上四例判決合併計算原為:7+7+7+5=26天 但是,ArnoX版友於 1.文章代碼:#1ArsJSqM的公告中被版主以2-3水桶第一次。 2.文章代碼:#1BbSQ145中,被版主以2-3判第二次、第三次。 3.文章代碼:#1BmiavT0的公告中因為(1)文章代碼:#1Bl4YbA0一事判罰2-3累犯、3-2累 犯;(2)文章代碼:#1BlKvXyS中被判1-5一次、2-2一次;(3)文章代碼:#1BlUJvlh中被判 2-2又加一次;(4)文章代碼:#1BlkTiHf中被因為累犯被判3-3亂版。最後於(5)文章代碼 :#1CfT2U14中又被版主以2-3判罰造成版主引用3-3累犯判罰。 於此篇判決中,又同時被判罰2-1一次、2-2一次、2-3一次、3-2兩次,除2-1外其餘 2-2、2-3、3-2皆為累犯3次以上。 所以原判決將改以版規3-1與3-3論處,條例如下: 3-1累犯:受到處分後,若以後觸犯相同版規則加倍處分。 以及 3-3亂板:其他規範中判定為亂板行為者,或因相同板規入水桶第三次(或以上)。 一般來講,判決方式會採用一罪一罰的狀況來考量,但以上5個事件判決皆由單一事 件引申而出,因而採用數罪併罰的狀況進行考量。同時,因為犯行累犯情節重大,且因為 累犯的部分已經多次入桶,因此以3-3亂版論處。故原先的五例判決調整成:水桶3個月。 最後,嚴正警告!ArnoX版友於版上已經累積有3次的亂版記錄,還請往後ArnoX版友 在推﹝發﹞言時嚴格自律!若服刑期滿後又再次被判罰3-3,將直接劣退且永久水桶。 -- ▁▁ ▕御歐▏ ▕印爾▏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44.71

05/23 02:23, , 1F
夜深了~版主辛苦了@@
05/23 02:23, 1F

05/23 02:25, , 2F
腥苦了
05/23 02:25, 2F

05/23 02:27, , 3F
推 想戰夜鶯之前 先想想自己班長跟夜鶯班長處理事情
05/23 02:27, 3F

05/23 02:28, , 4F
的成熟度跟處理效率有何不同
05/23 02:28, 4F

05/23 02:35, , 5F
辛苦了給推
05/23 02:35, 5F

05/23 02:44, , 6F
辛苦推
05/23 02:44, 6F

05/23 02:44, , 7F
辛苦了 不過這個還真敏感... 版主還蠻有膽量的(敬禮
05/23 02:44, 7F

05/23 02:45, , 8F
正派推正派
05/23 02:45, 8F

05/23 02:45, , 9F
奧金肝(遞~
05/23 02:45, 9F

05/23 02:52, , 10F
總覺得該成熟點 砲完婊完辛苦的是版主 多為他人想想
05/23 02:52, 10F

05/23 03:07, , 11F
用心給推
05/23 03:07, 11F

05/23 03:12, , 12F
90天啊....
05/23 03:12, 12F

05/23 07:37, , 13F
看的很亂 懶得去算到底天數對不對 不過版大辛苦了~
05/23 07:37, 13F

05/23 08:06, , 14F
辛苦了,肝還是要顧阿
05/23 08:06, 14F

05/23 08:19, , 15F
判決定獻是哪個國家的鬼用語...(搖頭)
05/23 08:19, 15F

05/23 08:41, , 16F
定讞
05/23 08:41, 16F

05/23 09:03, , 17F
懶得算還想當__,服了你
05/23 09:03, 17F

05/23 09:13, , 18F
正義
05/23 09:13, 18F

05/23 09:25, , 19F
感覺
05/23 09:25, 19F

05/23 09:39, , 20F
這個可以一直讓你拿來說嘴,我也服了你
05/23 09:39, 20F

05/23 09:41, , 21F
別這麼容易上鉤阿....<(" ̄▽ ̄)/︴
05/23 09:41, 21F

05/23 10:26, , 22F
定獻只是打錯字 但緩刑則是完全用錯了 緩刑指的是於
05/23 10:26, 22F

05/23 10:27, , 23F
給予其一定時間改過向善的機會 例如緩刑3年 則這3年
05/23 10:27, 23F

05/23 10:29, , 24F
期間緩刑之宣告未被撤銷 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與未曾
05/23 10:29, 24F

05/23 10:30, , 25F
受刑之宣告相同 而此公告內"緩刑"則用法錯誤 應該只
05/23 10:30, 25F

05/23 10:31, , 26F
是給予ARNOX5天去證明他所講的是對的 而非法律用語
05/23 10:31, 26F

05/23 10:33, , 27F
ARNOX這5天沒犯錯則這部分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05/23 10:33, 27F

05/23 11:20, , 28F
這個感覺是...__(?)
05/23 11:20, 28F

05/23 11:45, , 29F
這並不是感覺 是事實 不信可以去查相關規定解釋
05/23 11:45, 29F

05/23 12:28, , 30F
唔...這裡是沒錯,是給時間讓Arnox去做舉證
05/23 12:28, 30F

05/23 12:29, , 31F
直接桶,就算有證據也不能PO文 @口@
05/23 12:29, 31F

05/23 15:06, , 32F
煩不煩阿... 另外推版主
05/23 15:06, 32F

05/23 15:59, , 33F
雖無法po文,但應該能寄信給版主去舉證
05/23 15:59, 33F

05/23 16:11, , 34F
太強了.....法律小天王
05/23 16:11, 34F

05/23 16:23, , 35F
挑釁的都不用判?
05/23 16:23, 35F

05/23 16:24, , 36F
俠氣雄心是真的 他是被我清理掉的其中一人
05/23 16:24, 36F

05/23 16:26, , 37F
挑釁的也要有人檢舉吧 就看阿諾要不要囉~
05/23 16:26, 37F

05/23 19:22, , 38F
檢舉的話也沒意義,真正的外掛使用者還逍遙法外
05/23 19:22, 38F

05/23 19:23, , 39F
至於挑釁的有沒有沾咖,就讓時間來證明
05/23 19:23, 39F

05/23 19:41, , 40F
版主超認真...我沒仔細看內文不過蠻敬佩的...
05/23 19:41, 40F

05/23 20:48, , 41F
真少耶
05/23 20:48, 41F

05/23 22:02, , 42F
顆顆 加油好嗎~~~
05/23 22:02, 42F

05/23 22:18, , 43F
回tactical 是也能直接執行 然後私信版主
05/23 22:18, 43F

05/23 22:19, , 44F
不過考量到這個「舉證」為真則應該PO出來
05/23 22:19, 44F

05/23 22:20, , 45F
所以只好先寬限一個期限。
05/23 22:20, 45F
文章代碼(AID): #1DsLDOGJ (SD-Gundam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