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ArnoX水桶90日
接獲檢舉:
ArnoX版友於文章代碼:#1Dpg_uhe「如何抓出隊友怪怪的舉動」一文中以低調開燈的
方式於內文中影射版友:灑鹽巴、俠氣雄心、黃大頭。﹝原文中的翡翠哥、紅色的N倍速
由於所指不知何人就沒標上去﹞使用外掛。
檢舉事由:
根據小組長在4/27日時已於文章代碼:#1Dk02kXl的公告中明言規範:
「1.只要本版上出現『有絕對證據能力』的證據,所有人酸外掛都不處分,因為既然證據
能證明絕對有作弊,陳述事實就不算抹黑。
2.只要本版上出現『合理且有力』的證據,而被指控者沒出面反駁,酸外掛同樣不處分,
因為被抹黑了不反駁,顯然對自己的清白不怎麼重視。
3.只要本版上沒人提出過合理且有力的證據,酸外掛一律視同抹黑,以2-2處分。
4.如果有人提出過合理且有力的證據,但被指控者有跳出來反駁,說自己沒作弊,這時候
就形成羅生門,這時候其他人只能『合理懷疑』他可能作弊,但不能用『信誓旦旦』的語
氣說他絕對有作弊,否則一樣2-2處分。
第四點的情況比較特殊,板主可以依照情況輕重,改採取警告或水桶天數減少的判決
。」
ArnoX版友於其文章中點名數位版友使用外掛,內文卻無相關舉證。依據小組長的公
告條例檢舉成立,以2-2論處,服役時間:7天。
此外,由於新法判例此為第一例,因此允以緩刑5天。請ArnoX版友在公告發布後的緩
刑期限內,於版上發文提出此判決內容指控部分的相關舉證。舉證完成則此部分判決會重
新複審,若無則原判決定獻。
違規處理:
ArnoX版友於文章代碼:#1Dpg_uhe 中的推文如下:
: → ArnoX :就是不想讓你又跳針才打的,結果又跳回來了 05/15 00:59
: → ArnoX :我只是想談約束力,你要這樣跳來跳去,很累阿 05/15 01:00
: → ArnoX :就是有人要拿踢人來模糊焦點我才打預防針多了後面 05/15 01:27
: → ArnoX :都說了你不認同可以推放屁,其他就挑正文推 05/15 01:35
: → ArnoX :又是證據論,看膩了,官階這種證據就是沒人理= = 05/15 15:05
: → ArnoX :早就不踢准將了,你被踢肯定是別的原因 05/15 15:07
: → ArnoX :反正說有人外掛,拿證據出來,說三班亂踢,不用拿 05/15 15:08
: → ArnoX :連說三班有人被鎖,也不用拿 05/15 15:08
: → ArnoX :官階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都不算證據了 05/15 15:11
: → ArnoX :你跟我說人證~"~ 這不是很好笑? 05/15 15:11
: → ArnoX :單就以舉證來說,雙重標準嘛~ 05/15 15:12
: → ArnoX :多幾個說有人亂踢人就變證據,又不是王老師~ 05/15 15:13
: → ArnoX :這你們要自己舉證,為什麼我又要幫你們舉出 05/15 15:13
: → ArnoX :每次都要別人想,放棄思考了嗎? 05/15 15:14
以上的這些推文以版規「3-2嚴禁發表之文章(含夾帶及推文),刻意製造紛爭或引戰
。」論處。服役時間:7天。
首先處理你的跳針言論。想要在推文討論中不牽扯其他事物,就請以身作則不要在自
己的內文中提及,既然你的內文已經自己拿出來講,就不要攻擊他人跳針。只想談約束力
可以,請就「一個戰隊可以對開掛的成員做出哪些處理;又可以利用哪些方式來約束隊內
成員的行為,不讓隊內的成員成為開掛的玩家。」這些部分來單純論述,勿提私人恩怨。
由於之前版上已經有多例版友上來PO文討論踢人事情被以版規2-1私人恩怨判罰,所
以此部分的推文將以「刻意製造紛爭」來論處。
再來講證據論的部分。這是個法治的社會,凡事都要據理而行依法辦事,相信這是許
多人知道且認同的事情。有句話這麼說:「有幾分證據講多少話。」在一個公開的討論版
上,你所發的文章所推的文句都具有法律效令,推﹝發﹞文者同樣肩負著對等責任。
而在法條規範內,所謂可舉證的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兩種。尤其在小組長發
文公告後,已經名言規範要酸外掛請拿出「足夠份量」的證據來,在無舉證的狀況下,就
請管好自己的雙手小心自己的發﹝推﹞文。
以此句為例:
: → ArnoX :官階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都不算證據了 05/15 15:11
證據呢?您所說的官階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這部分你必須拿出兩個舉證:一為你的掛
機依據為何?換句話講你必須要先證明你的對照組是掛機,光這部分就得先完成一個舉證
。二為他的官階經驗確實衝的跟掛機一樣快。這裡指得是你要講特定對象官階衝得奇快,
你要不要拿出他衝經驗異常的證據?根據小組長的最新公告,這是屬於直接證據當然要拿
出來,不然也只是空口說白話。
至於ArnoX版友所提及的踢人問題,須不須要舉證?當然要,但如何舉證又要什麼樣
的舉證才算強而有力,這部分已不在版上規範內屬於私人恩怨,就不多加論述。
緊接著是文章代碼:#1DphzsOS一文內同樣是ArnoX版友的推文。
: 推 ArnoX :自己都承認卡房了,還要說什麼= = 05/15 01:46
: 推 ArnoX :你認為卡房遊戲內建的方式可以達成 05/15 01:48
: → ArnoX :我可以拿掉你的名字,po文道歉 05/15 01:48
: 推 ArnoX :沒用外掛,怎麼卡? 05/15 01:50
: 推 ArnoX :原來卡房不是外掛,扯到既得利益者,不意外~"~ 05/15 01:52
: → ArnoX :進過卡房雖然投機,還在正常遊戲方式 05/15 01:58
: → ArnoX :三班沒人會卡房 05/15 01:59
: → ArnoX :進卡房你可以說投機取巧,但能說非正常遊戲嗎? 05/15 02:00
: → ArnoX :有沒有進過卡房? 有. 有沒有自己卡或常進? 沒有 05/15 02:01
: → ArnoX :說13卡的,那就談你們最喜歡用的拿出證據阿 05/15 02:02
: → ArnoX :卡的人錯阿,投機的觀感不好囉 05/15 02:04
: → ArnoX :跳水有動用其他程式嗎? 操作勝負也拿掉了 05/15 02:09
: → ArnoX :要說跳水跟卡房一樣,差得遠了 05/15 02:09
: → ArnoX :全部成員不卡房,但有人會參加卡房,這樣夠明了嗎? 05/15 02:12
: → ArnoX :我沒辦法否認我們成員沒人進過卡房 05/15 02:15
: → ArnoX :充其量道德有瑕疵有缺陷,但都照正常遊戲方式走 05/15 02:16
: → ArnoX :都說了沒人會卡= = 05/15 02:23
這部分的推文一樣以版規「3-2嚴禁發表之文章(含夾帶及推文),刻意製造紛爭或引
戰。」論處。服役時間:7天。
ArnoX版友於此篇的推文我簡單的區分為兩大塊:
1.指責他人卡房使用外掛。
2.針對卡房的議題與版友互相攻訐引發爭端。
第一部分:請讓以下這位版友來回覆你。
: → arcss:原來鍵盤跟輸入法是外掛(蓋章 05/15 15:34
: → arcss :咦...有鄉民不知道用鍵盤卡的方法耶 XD 05/15 15:36
嗯!謝謝這一位的解說。總之根據arcss版友的說法,卡房可以不用到外部程式,只
需要鍵盤跟輸入法即可。所以這部分的推文係屬於對bighead1786版友的一個人身攻擊,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到底bighead1786版友的卡房是使用哪種方式。此部分的判決內容如上
,此區不再重新論述。
第二部分:讓另外這位版友來回覆你。
: → iuy :過 我承認我進過卡房 也卡過 甚至如果我沒入三班 05/15 14:09
: → iuy :搞不好我現在也是影片中的基拉大神 05/15 14:10
: → iuy :對於這種方便又不影響對戰的程式 我也是不排斥 05/15 14:10
好的。簡單來講因為iuy版友的自白,所以ArnoX版友的論點不攻自破。基本上就算沒
有iuy版友的自白,ArnoX版友的推文還是會依版規3-2論處。本來的重點就在於
bighead1786版友的澄清,這部分符合文章代碼:#1Dk02kXl中的規定流程。但你的推文在
無舉證的狀況下還要咬定bighead1786版友使用不法程式,造成後續推文的偏離主題且形
成討論紛爭,相信用3-2來判不會太過分。
接獲檢舉:
: → ArnoX :不過目前最強的應該是夜鶯,他們有 神 05/15 16:58
檢舉事由:
2-3口氣惡劣之文章與推(噓)文,含蔑視、酸、刻意釣魚等言語行為。
此部分推文,由ArnoX版友於文章代碼:#1DpGAP5V中的影片證據可知道指稱對象為
PTT.夜鶯部隊的沁小紜。僅管此部分的舉證屬實,但不代表你擁有酸該公會的權利。要算
外掛、要指責外掛,版規給予權利與保護,但不代表你可以針對到全公會去。因此以版規
2-3論處,服役時間:5天。
以上四例判決合併計算原為:7+7+7+5=26天
但是,ArnoX版友於
1.文章代碼:#1ArsJSqM的公告中被版主以2-3水桶第一次。
2.文章代碼:#1BbSQ145中,被版主以2-3判第二次、第三次。
3.文章代碼:#1BmiavT0的公告中因為(1)文章代碼:#1Bl4YbA0一事判罰2-3累犯、3-2累
犯;(2)文章代碼:#1BlKvXyS中被判1-5一次、2-2一次;(3)文章代碼:#1BlUJvlh中被判
2-2又加一次;(4)文章代碼:#1BlkTiHf中被因為累犯被判3-3亂版。最後於(5)文章代碼
:#1CfT2U14中又被版主以2-3判罰造成版主引用3-3累犯判罰。
於此篇判決中,又同時被判罰2-1一次、2-2一次、2-3一次、3-2兩次,除2-1外其餘
2-2、2-3、3-2皆為累犯3次以上。
所以原判決將改以版規3-1與3-3論處,條例如下:
3-1累犯:受到處分後,若以後觸犯相同版規則加倍處分。
以及
3-3亂板:其他規範中判定為亂板行為者,或因相同板規入水桶第三次(或以上)。
一般來講,判決方式會採用一罪一罰的狀況來考量,但以上5個事件判決皆由單一事
件引申而出,因而採用數罪併罰的狀況進行考量。同時,因為犯行累犯情節重大,且因為
累犯的部分已經多次入桶,因此以3-3亂版論處。故原先的五例判決調整成:水桶3個月。
最後,嚴正警告!ArnoX版友於版上已經累積有3次的亂版記錄,還請往後ArnoX版友
在推﹝發﹞言時嚴格自律!若服刑期滿後又再次被判罰3-3,將直接劣退且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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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歐▏
▕印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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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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