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菁英盃領隊會議結果

看板SCU_debate作者 (Ann)時間17年前 (2008/05/27 15: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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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PUdebate 看板] 發信人: renee8315.bbs@bbs.ntpu.edu.tw (小ㄋㄞ), 看板: NTPUdebate 標 題: 菁英盃領隊會議結果 發信站: 北極星II (Tue May 27 14:21:52 2008) 轉信站: ptt!Group.NCTU!grouppost!Group.NCTU!Polaris *辯題 初賽:我國加工自殺罪應除罪化 附加定義:加工自殺罪的行為態樣限於刑法第275 條前段之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 自殺。 辯題解釋:我國加工自殺罪應除罪化 加工自殺罪的法源為刑法第275 條,即「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 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會在此附加 定義加功自殺罪的範圍僅限於刑法第275 條前段,而不包含第275 條後段的受囑 託或得其承諾殺人罪。換言之,正方只須廢去前部分?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即可完成命題。 複賽:選舉行政區域首長應優先考量私德/選舉行政區域首長應優先考量能力 附加定義:行政區域首長限於總統、直轄市市長、縣長。 *賽制 新式奧瑞岡五五四制 *賽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醫 中正 交大 清大 北大 台大A 政法B 東吳B 輔大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師 文 靜 高 政 淡 中 海 台 政 東 輔 銘 文 中 中 世 台 大 化 宜 雄 法 江 原 洋 大 演 吳 大 傳 化 山 央 新 大 B A B A B A C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考量參賽選手住宿費與精力,本次菁英盃縮短日程為四天,從原訂的  8/25~8/29 更改為8/25~8/28。 2.比賽地點在善導寺捷運站附近的台大法社學院。 3.循環內的比賽皆為初賽辯題,最左邊兩循環出循環後的第一場單淘亦為初賽 辯題(九強進八強),八強以後的比賽(包含冠亞決賽)皆為複賽辯題。亦即,前兩 天的比賽都是初賽辯題,後兩天的比賽則為複賽辯題。 4.大會於本屆新增退保證金的新規定:於全部活動結束後(8/28),大會即不再 退還保證金。 -- Origin: 國立臺北大學˙北極星II bbs.ntpu.edu.tw Author: renee8315 220-134-114-149.HINET-IP.hinet.net 發表renee8315 :呼 畫圖花了將近一個小時 08/05/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6.22
文章代碼(AID): #18ExRn6U (SCU_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