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許玉秀:釋字六五六號說服力不足

看板SCU_Law101C作者 (小龜)時間16年前 (2009/04/04 22: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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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釋字六五六號說服力不足 2009-04-04 中國時報 【郭良傑、王己由/台北報導】  大法官許玉秀對釋字六五六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直言多數大法官迴避補充 解釋五○九號解釋,是否適用妨害名譽的民事案件,相當可惜,使得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 保護之間,在憲法上是否有一個而一致的界線,在可預見的未來,必須依舊陷入曖昧而混 沌的爭執之中。  大法官陳新民更認為,本號解釋沒有正確區分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使的言論權, 或是來自媒體新聞自由的濫用,而一體看待,似乎專對一般人民言論權所發,忽視了原因 案件為媒體所生的爭議。  本號解釋共有許宗力、李震山、陳春生、陳新民、林子儀、許玉秀、徐璧湖、池啟 論本號解釋時,意見紛紜。  大法官許玉秀指出,大法官會議多數意見僅針對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後段「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受理解釋,其餘不受理部分所持理由,說服力明顯不足,尤其多數意見 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不在釋字五○九號解釋範圍,迴避補充解釋釋字五○九號解釋 是否適用於妨害名譽的民事案件,至為可惜。  另一大法官陳新民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也以「三憾」做為結論。第一憾 :六五六號解釋沒有正確區分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使的言論權,或是來自媒體新聞自由 的濫用,而一體的看待之。本號解釋似乎專對一般人民言論權所發,忽視了原因案件為媒 體所生的爭議。  第二憾:「最後手段論」過度保障、並誇大名譽侵權人「內心自主性」的價值,而 忽視被害人的痛苦。登報道歉是行諸我國近八十年、深入國民情感的法律感情,不宜由釋 憲改變,否則這一個在我國法律中已極少數「附存」道德成分,都將被盡數刮除。  第三憾:本號解釋既然強調法官行使裁量權時,應注意不得有侵犯人性尊嚴的措辭 ,已足以防止強制道歉可能產生的弊害。因此,解釋理由不能再附加「最後手段論」,以 免造成因為透過這種附加條件可能產生的「金蟬脫殼」效果。這種附加條件不僅不符最後 手段的立法原則,也將紊亂民事法院法官的裁量權,也將對整個民事法院回復名譽侵權的 運作,造成不可預測動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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