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強行舌吻5秒 3女法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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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6/27 04:09
合議庭: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彰化地
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
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聽聞該判決後說,在「庶民」眼中,廖姓男子的動機與
行為就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法官卻判無罪,「這些法官都應該再接受性別意識
教育。」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也諷刺,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舌吻」一個
以示感謝!
志工諷:被告應舌吻3女法官
該案發生於去年九月,廖某前妻帶著與他人生下的十三歲女兒,又回來與廖某同居,平日
三人共擠一張床,案發當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將小女孩扳身
面向自己,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並問:「爸爸,你要幹
嘛?」廖某才放手離開。
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但該案經
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乃論」,小女
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
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
,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
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檢上訴:動機與行為明確猥褻
檢方上訴理由指出,廖某是在小女孩推開並質問他後才停止侵犯,案發的五秒鐘,小女孩
已處於無法抗拒,否則為何會推開?這顯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權遭妨害的觀感。況且以舌
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
,屬猥褻行為明確。
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說,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根本就是鼓
勵並縱容犯罪,「若遭強行舌吻的是女法官本身,她們還會堅持這樣的判決理由嗎?」
襲胸10秒 彰化地院曾判無罪
張雪如所稱「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是指去年八月彰化地院審理一起
摸胸案,蔡姓男子在內衣拍賣會上伸手對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鐘,但法官卻認為其摸胸時間
太短暫,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因此不構成強制
猥褻。不過,該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於今年二月改判有罪,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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